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1.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2.主体限制:
(1)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4)“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运单等
二、办理程序
1.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和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三、停办托收
1.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拒绝付款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