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和 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厦门百泓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申请 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单位 名称: 厦门百泓欢唱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边路 568号航空古地石广场A区A001-A006单元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歌舞 娱乐场所(包间数 42间)
使用面积: 1846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 : 孙丽云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81年10月01日 户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投资人 姓名 :郑丽英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70年02月01日 户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投资人 姓名 :杨中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93年05月06日 户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投资人 姓名 :郑勇志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3年12月17日 户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公示 10 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 我局自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 厦门百泓欢唱娱乐有限公司 的意见和看法 。
联系电话: 5383404 5722250 (传真)
电子 邮 箱: wtj5383404@163.com
通讯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106号 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
厦门市湖里区文 化和 旅游局
2019 年 11 月 1 日
附: 一、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款: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的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