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可能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案件有大有小,如果身边的人触犯了法律被拘留,千万不能大意,要了解好情况,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来给大家讲述以下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案例,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0日3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来到长沙市车站北路与晚报大道交叉口的交警杠亭处,破坏窗户护栏后从窗户进入,在岗亭内的铁床上盗得黑色背包一个,随后用起子将亭岗内的办公室抽屉撬开,盗得二台华为m2-803l型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204元)、一台金色小米ma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392元)、一台vivo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598元)及一台华为5x型手机(因成新率内存不详无法认定价值),并从岗亭墙壁上窃得一串车钥匙。逃离现场后,沈某将所盗财物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8年9月21日2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1号“铭泰茶庄”内,徒手把窗户的铁栓扳开后从窗户进入店内,在店内的柜子里盗得一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两包红茶(经鉴定均无法认定价值)。逃离现场后,沈某将所盗财物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8年10月15日13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天心区卫国街路边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并当场查扣了其所盗的一串车钥匙。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退赔违法所得或对应价款3194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总结,盗窃罪基本表现为以下5种情形,触犯其中之一即构成盗窃罪,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多次盗窃;三是入户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文章来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jsjc-tj.com/content/?1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