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4月19日,康某在Y公司处从事装卸工岗位,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当月工资于次月18日现金发放。Y公司未为康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5月5日,康某申请仲裁,请求:一、Y公司支付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000元;二、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9000元;三、Y公司补缴2008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2022年6月16日,仲裁裁决如下:一、Y公司应支付康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669.50元;二、Y公司应支付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00元;三、Y公司为康某补缴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康某自行承担;四、驳回康某的其他仲裁请求。Y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关于入职时间,Y公司主张康某2021年6月1日入职,康某主张其2021年5月12日入职。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康某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康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书的认可,故法院认定康某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1日。
庭审中,Y公司称疫情期间单位规定非本公司员工禁止进入公司,2022年4月18日晚,康某违反上述规定,带3人(非公司员工)到Y公司处喝酒、赌博、打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遂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辞退康某。康某称其当晚在场,但未参与赌博和打架。
诉请:Y公司无须向康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3669.5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Y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拟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康某知晓Y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康某认为该两份证据系伪造,上面的签名非本人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2023年1月19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标称日期为2021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盖章)处及无标称日期的《员工手册》尾页空白处“康某”签名字迹均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故法院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不予认可。康某预付鉴定费4800元。
案件争议焦点:一、Y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Y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Y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经鉴定,Y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乙方(即康某)落款签名非康某字迹,该《劳动合同》并非康某真实意思表示。除此之外,Y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过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认定Y公司、康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Y公司需向康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书裁定的金额43669.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且康某未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故法院对该金额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Y公司主张康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并以此为由辞退康某,但Y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亦经鉴定被证实康某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Y公司未能向法院证明其以任何形式向康某告知了《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康某确有违反Y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法院对Y公司主张不予支持,Y公司辞退康某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核算,仲裁裁决书裁定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3000元无误,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Y公司为康某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事项,因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Y公司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驳回Y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Y公司支付康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669.50元;
三、Y公司支付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四、Y公司为康某补缴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中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康某自行承担;
小编提醒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