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网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中金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支付”)因未得到自然人李某的授权或同意,亦未尽到审核义务,即扣划了相关资金,侵害了李某财产权益。二审法院认为中金支付相关行为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中金支付将扣划的款项返还给李某,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13日,李某与深圳大数信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公司”)签署《大数时贷个人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大数公司为李某提供贷款推荐、咨询和管理等服务。
李某确认大数公司推荐的贷款机构后,与该贷款机构达成贷款协议并获得贷款,视为在大数公司服务下贷款成功。李某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大数公司垫付的款项;大数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垫付款给贷款机构。
该贷款模式涉及用户、中介、贷款机构三方间的资金划转。
同日,李某与廊坊银行达成了一笔金额为288000元的贷款,贷款期限36个月。按照李某(授权人)与大数公司(受托人)签署的《银行划扣授权书》,约定李某同意并授权大数公司委托深圳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付通”),通过银行自动扣款支付方式从李某设立的银行卡账户内转账支付相关服务费及垫付款款项等。该授权协议合作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授权书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如无异议,将自动续约一年,自动续约次数不限。
不过,大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接入了中金支付的支付结算服务,双方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6月21日签订了《代收业务合作协议》《业务服务合作协议》。完成对接后,大数公司将部分业务交易切换至中金支付的代收通道,该部分交易包括李某的案涉22笔交易,金额共计83828.48元。
正是由于这一“切换”,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中金支付向其返还83828.48元。
按照前面提及的《银行划扣授权书》,李某仅授权快付通从其还款卡中自动扣款支付服务费及垫付款,并未授权中金支付进行代扣款行为。且在授权书还明确载明,变更扣费方式需办理相关业务变更手续,但中金支付未能提交新的或变更后的《银行划扣授权书》。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中金支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扣划李某银行账户内款项具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其扣划李某账户内资金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中金支付与大数公司、大数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予以解决。
从吃瓜群众角度来看,中金支付在这个判罚案例中也“冤枉”,以为只是接了个代收业务,没想到遇到这么一茬。或许中金支付的遭遇,还给其他支付机构提了个醒:授权记得要够,钱可不能乱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