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的公务员,考核是每年都要面对的。之前,每年年底单位人事科都要组织考核一次。前两年,市里出台新规定,除了年度的考核外,平时每季度也要考核,也就是要建立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机制。
新版的《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这里,我想谈谈自己关于公务员考核的几点看法。
01 考核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简单来说,公务员考核,就是为了激励干部、选拔优秀。首先就是要营造一种氛围,激励干部在工作中争先创优。考核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激励团队创造业绩的手段,这和我们学生时代的学科考试类似。你想,我们当时努力学习的其中一个动力不就是因为要考出好成绩吗?
其次,是为干部的培养选拔提供依据。这点很好理解,公务员考核的结果是一个干部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前,年度考核结果可能“含金量”不大,有的单位还轮流平均,现在这个年度考核结果对公务员来说作用巨大,很有诱惑力。现在一个年度考核优秀,晋升上一级职务或职级的计算年限可以减半,如果连续5年有两个优秀,可以优先晋升一级职级。所以现在大家明里暗里都争着想要优秀。
新版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02 要怎么考核才科学合理?
公务员考核,不管是平时,还是定期,到底怎么考,考什么?才能真正把工作勤恳认真,为单位作出贡献的人区分出来,选拔上来?
新版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公务员法里说了,主要考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话虽如此,但到了基层单位,具体怎么操作?每个单位有个自的做法,我们单位有一个考核的办法,大体是这样的。
设置了基本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工作实绩(50分)、群众评价(30分)、领导评价(10分)、效能作风(10分)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制。每位考核对象每次个人最终得分=工作实绩评分+群众评价分+领导评价分+效能作风评分。
设置了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各等次考核标准:
1.好等次。考核得分应在90分(含)以上,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好等次人数按照考核人数的40%以内确定。
2.较好等次。考核得分应在80分(含)以上,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考核周期内能够较好完成分解落实任务。
3.一般等次。考核得分在60-80分之间,有一定政治素质,工作能力较弱,考核周期内分解落实的任务完成质量不高的,且无其他突出表现。
4.较差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03 我认为不妥的地方
考核的办法是有了,但具体实施起来,问题就来了。比如,工作实绩、群众评价、领导评价、效能作风四个指标分数怎么得来?
单位为了省事,每次全部是采用全体干部职工互评勾选分数的方法,全部是各自给自己和其他同事打分,而且没有具体参考依据。
这样一来就乱了,比如工作实绩,怎么能凭他人的个人印象来评定呢?别人凭主观印象怎么能知道我的工作量、为单位的贡献程度?
比如,群众评价,分值设置为30分,在整个考核总分值中占30%,感觉分值占比偏大。很有可能部分人在打分时带入主观恶意情绪。结果也往往是这样,一些不需要与单位同事工作配合的人,往往会被打高分,而那些管人事、考勤、办公用品管理的人,群众评价经常被打低分。
这样还导致一个结果,就是最终确定考核等次时,往往是最终的纸面得分,反而成了唯一的参考依据,与之前说的“考核最终得分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最终考核等次不唯分论”相互矛盾了。
不知我分析的有没有道理,欢迎大家评论点评!
参考资料: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