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注意义务完全基于算法,“事前通知”权利会被滥用
11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十五届“创新与法制”论坛上做了有关“版权过滤与平台注意义务”的主题发言。熊琦认为,算法的介入让整个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以及互联网产业之间的竞争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熊琦的发言提出了几个核心观点:
算法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法律界人士对算法的理解还不够全面而且过于浪漫,虽然算法能力现在越来越强,加上现在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宣传,人们会形成一个误区,认为算法技术现阶段就可以完美地过滤内容。
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与必要措施需要“量力而为”,皆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能力”相关联。这使得司法实践中不断援引“与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与“更高的注意义务”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各国版权保护重点不同。但哪怕是最强调保护版权行业的欧盟,立法目标都是促进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美国是一个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比较平衡、两个产业都很强大的国家,美国认为制度大方面不需要做结构性调整,做一些细节性改变。欧盟比较激进一点原因是缺乏一个本土的在全球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这个跟美国和中国完全不一样。他们更多希望在新指令里保护传统版权产业。中国正好和欧盟相反,中国是一个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国家,政策研讨更多是围绕互联网产业展开的。
YouTube模式被广泛模仿,但该模式有其前提。YouTube模式建立的前提是版权人和服务商的深度合作。深度合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版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完整的正版作品库,保证网络服务商能实现科学比对,只靠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算法来比对无法做到完美。二是基于比对过滤机制,提供过滤、删除、下架等选择之外,还有更多选择,比如把侵权视频的广告收入分成给著作权人。
完善的过滤机制包含了授权、确权、侵权的治理三层功能,而不仅仅是删除。它应该是一个包括平台在内的三方合作机制,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定的禁止侵权或者是删除的功能,合作是这个完善的过滤机制成立的前提。
平台自治不能一刀切,一刀切将严重阻碍中小规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成长,变相提高门槛。法律仍然起到的是底线而不是上线的作用。平台自治相当于给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更为丰富的利益分配模式,也为使用者提供的更为自由的创作空间。
算法过滤技术不应被视为提高注意义务或者扩张必要前提。如果注意义务完全基于算法,“事前通知”权利会被滥用。最终受损的是用户和创作者,特别是二创模式。法律上对于“合格通知”的认定不应因算法的介入而改变,仍然需要个案个看,对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判,评判算法是否能支持通知所要求的义务。
(本文根据熊琦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熊琦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