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一、凡到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按如下标准缴纳受理费:
仲裁案件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本会根据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确定仲裁费用。申请仲裁时请求数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收取受理费。
二、凡到本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除按前条规定缴纳受理费外,还应按缴纳案件处理费,具体为:
(一)案件处理费为受理费的20%,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住所在长沙地区(含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之外的,该仲裁员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由选定该仲裁员的一方预付并承担,不计入处理费。
(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了差旅、鉴定、评估等费用或出现其他需要合理追加处理费的情形,须按实追加处理费。
(四)经审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要求本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收取200元文书处理费。
(五)查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有无仲裁记录的,按100元/人收取查询费。
受理费速算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受理费
1000元以下 50元
1001-50,000元 4%+10元
50,001-100,000元 3%+510元
100,001-200,000元 2%+1510元
200,001-500,000元 1.5%+2510元
500,001-1,000,000元 1%+5010元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