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袁毅(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轻度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2022年6月,袁毅因“夜间打鼾、憋气、呼吸困难20天”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经8天住院对症治疗,被诊断为“1、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2、肺气肿;3、肺结节病;4、心律失常”,依保险合同约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并豁免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后袁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多次推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袁毅便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复重大疾病保险轻度疾病保险金9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否则被告有权不予赔付保险,并且原告本身就是保险从业人员,对此应有清楚认知,而其在投保后不到九个月即在医院诊断出多种呼吸系统和肺部疾病。因此被告有理由认定原告在投保时已经对自身呼吸系统健康问题有明确的知晓,但在投保时对自身疾病或症状未告知。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支付保险金并且因保费的豁免必须以给付保险金为前提,所以原告也无权主张退还豁免保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但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未对原告进行体检,也未调取查询原告有无病史,且被告完全有能力在原告投保时进行调查,看原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同意给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虽是保险从业人员,但并未有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不可以购买人身保险,疾病也不因其系保险从业人员就可以避免。本案原告因病在医院诊断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并住院治疗,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附表三轻度疾病(41)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征……1)受保人必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本案中原告患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病住院治疗,其在医院检测数值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轻度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后期保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9万元(30万×30%),并豁免后期保费。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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