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张豪,通讯员曾维维报道: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一旦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通报了这宗案件审理情况: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军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作者:董柳、张豪、曾维维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