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不幸被公司优化。离开后,他开始重新求职,但几个月下来,别说找到新工作,连面试机会都很少……
眼看生活压力大,他想到先回老家发展。但临行前,社保问题却让他有些犯难。
他毕业以来就在这边参保,连续缴纳年限已超过10年。如果转移到老家,缴费年限会不会清零?账户余额是否会有变化?另外如果以后想再回来发展,社保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都让他困扰。
如果你对此也有疑惑,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
一般不会。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第35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这些都是可以随本人转移的,而且缴费年限能累计计算。
这意味着即便社保存在跨省转移,实际的社保缴费年限也不会有变化。
不过,如果社保转移前还存在一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而社保转入地主要参照实际的缴费年限,则有可能部分视同缴费的年限不会计算在内。
会有变化。因为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方面(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账户的储存额基本不会变,但统筹账户这边会按年度实际缴费工资*12%的比例计算转移资金,还是有所缩水。
当然各地在此基础上,还可能存在政策差异。
以上海为例,当地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分为三种情形: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这说明个人社保账户的储存额在转移后,资金计算也会有变化。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方面,上海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有鉴于此,建议转移前最好先留意当地政策。
其实根据现行政策,即便到异地工作,也未必要转移社保。
比如只是省内跨市、县(区)流动就业,在已经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就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变更登记就好。
除非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
此外,已经退休的人员,即便异地返聘,也不需要转移社保。
对于满一定岁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同时,原参保地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不需要转移社保。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临时缴费账户余额可以归集转移到原参保地或退休地。
对于朋友这种情况,鉴于就业机会不明,如果只是短暂离开,后面仍打算回来工作,其实也没必要办理社保转移。
当新工作尘埃落定,自己也打算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那时再转移社保也不迟。
上面有提到:转移社保并不影响社保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这意味只要最低缴纳满15年,不管在哪儿交,都不直接影响日后享受退休待遇的资格。
但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缴纳时间的长短,对退休还是有一定影响。
因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如果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大概率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退休。如果最后参保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且累计缴费满10年,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如果缴费不满10年,可以向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
这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有可能成为退休待遇领取地。
当社保没有频繁转移,而是有在固定地区连续缴纳满10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时,待遇领取地也能明确很多,个人账户及统筹账户的储存额也不会有太大波动。
另外,社保缴纳年限还与入户计划、买房资格、小孩上学、购车摇号等息息相关。连续缴纳时间越长,在办理这类业务时越有优势,所以也不建议频繁转移社保。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备注:本文原创,首发HR聚乐部(hey_hr),以上参考自上海、北京、江西等地人社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