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沐某甲等二人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经华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沐某甲、沐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沐某甲、沐某乙系父子关系,为获取非法利益,二人经事先踩点后,于2023年1月24日2时许驾驶无号牌面包车至华宁县某镇杨某某承租房屋内,冒充人民警察将周某等三人的9000元赌资收走即驾车逃离现场。周某对二人身份产生质疑遂驾车追赶并问询,受到沐某甲威胁即报警,民警出警拦截将二人抓获。
【检察官提醒】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公民遇到赌博等非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想着冒充警察去“维护正义”,借机发笔横财。如果通过上述案件中招摇撞骗的手段非法敛财,那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警察守万家灯火,保安居乐业,是安全秩序的守护者,其形象不容玷污。沐某甲等二人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抓赌的行为,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如遇类似情况,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图/文 李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