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接到会员朋友提问,同一项业务由于场景不同,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界定适用不同的税率,会员朋友对此比较困惑,我们来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一:
我是一建筑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最近与一家公司洽谈业务,对方需要租赁我公司五台挖掘机,金额包括挖掘机租金和我们公司派出的挖掘机师傅的工时费用,请问我公司是按出租设备和外派工人建筑收入两项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合并为一项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多少?
本着答疑解惑不以寻求正确的答案为目的,而是要知其所以然,分不同情况详细分析解答:
(一)如果将挖掘机只以每台设备形式单纯出租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所以在此种情景情况下,该项业务属于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依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将挖掘机械出租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
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依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我公司的大巴车临时租赁给外部单位作为班车使用,应对方单位要求,为安全考虑大巴车需本公司司机进行驾驶,我公司收到的租赁费按动产租赁吗?
还是分不同情况详细分析解答:
(一)如果将大巴车出租的同时配备大巴司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依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提示:在疫情期间,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只是将该大巴车单纯出租给对方单位使用
该项业务属于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依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不得享受简易计税或疫情期间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两个问题总结:如果是提供相关资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合同约定收入包含设备费用以及操作人员相关费用,则该项业务属于一项服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出租资产,无配备人员,则属于租赁资产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为应纳税凭证,由于服务和租赁适用的税率不同导致企业税负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签订不同服务内容合同。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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