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和大都市的迅速发展,空气污染已经成为19世纪环境危机之一,作为工业城市的伦敦常年出现的烟雾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使英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大气污染带来的伤害了。因为这次的烟雾不仅是恶臭的、有毒的,而且是致命的。这场“雾都”劫难不仅加速了英国政府治理空气污染的进程,使伦敦摆脱了“雾都”的帽子,同时其采取的相关空气治理政策对全球大气污染防治亦有启发。
事件回顾
1952年12月5日至9日,伦敦上空受高压系统控制,大量工厂生产和居民燃煤取暖排出的废气难以扩散,积聚在城市上空。伦敦城被黑暗的迷雾所笼罩,马路上几乎没有车,人们小心翼翼地沿着人行道摸索前进。大街上的电灯在烟雾中若明若暗,犹如黑暗中的点点星光。直至12月10日,强劲的西风吹散了笼罩在伦敦上空的恐怖烟雾。
当时,伦敦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持续上升,许多人出现胸闷、窒息等不适感,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增加。在大雾持续的5天时间里,据英国官方的统计,丧生者达5000多人,在大雾过去之后的两个月内有8000多人相继死亡。此次事件被称为“伦敦烟雾事件”,成为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
事件影响
伦敦烟雾事件造成了数万人的死亡以及给很多人带来了身体疾病后遗症。这种致命灾害让英国政府开始治理空气污染,通过空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空气治理机构,定期制定空气污染治理的工作报告,改善伦敦城市空气状况。
伦敦烟雾事件的严重后果。1952年的伦敦大烟雾是致命的,特别是对老年人、幼儿和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们。支气管炎和肺炎死亡人数增加了7倍以上,伦敦东区的死亡率上升了9倍,人们才意识到烟雾的致命影响。然而,恶劣的影响仍然存在,直到1953年夏天,死亡率仍然远远高于正常水平。除此之外,因心脏衰竭、肺炎、肺癌、流感以及其他呼吸道疾病死亡的人数也都成倍增长。
倒逼《清洁空气法》及配套措施出台。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之后,1953年英国政府下令成立比佛委员会,负责调查这次“伦敦烟雾事件”的成因。经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比佛委员会于1954年通过《比佛报告》,剖析了这次烟雾的成因,并提出相关的烟雾治理方面的建议。在比佛委员会和卫生部的共同努力之下,英国空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逐渐建立起来。
1956年7月5日,《清洁空气法》正式颁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该法案制定了预先采取相关措施减轻空气污染的相关规定,包括明令禁止烟囱排放黑烟,对熔炉颗粒物和粉尘排放进行严格的限制,划定烟尘控制区,防治烟害,特别是一些特殊区域的烟害防治,建立清洁空气委员会,并确立了其他相关规定。《清洁空气法》对治理伦敦的空气污染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1968年的《清洁空气法》是对1956年法案的修订和补充。在控制黑烟方面,1968年法案延续了1956年法案的控制措施,但是对黑烟控制以及烟囱管理等方面作了更深层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烟囱安装的位置以及提高烟囱的高度。
事件启示
伦敦烟雾事件的治理措施不仅仅是通过《清洁空气法》这种单一法律措施,在政策制定、政策实施以及政策反馈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如下。
在政策制定方面,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大气污染防治会涉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博弈,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的相关诉求,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顺利进行。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针对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不同诉求可以借鉴英国伦敦空气污染治理政策的一些做法,在政策制定等基础性工作方面进行认真研究。比如,实施生态环境治理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法规,成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2021年7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0年度报告》中,展示了我国在2019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完善税收政策的成果。例如,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4月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等。这些政策的制定,有效地兼顾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过程中的利益。
在政策实施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配套政策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项政策的叠加共同产生作用。我国在201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在空气监测项目里更加细化地增加了多种氧化物、硫化物等有害成分,为我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更为标准化的参考指标。同时,加强空气风险保障类的商业产品服务政策,例如研发推广适应需求的精准气候保险类产品、建立全国—地方巨灾气候保险模型试点示范区等。面向重点行业和领域做好大气风险预警平台。发布农业、水资源、海洋、人体健康、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方向的早期灾害预警,开展京津冀地区、长江流域、粤港澳大湾区、青藏高原、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变化影响。
在质量监测与评估方面,完善空气质量评估体系。英国在1952年烟雾事件之后,开始加大对空气质量监督与评估。1987年伦敦开始投资建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1990年设立综合污染控制系统,1993年伦敦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系统形成。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都会出台空气质量状况统计、空气排放物统计,以及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进行统计。我国近年来主要通过科技创新来支撑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增加监测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一是在我国气候系统关键区,协调推进气候观象台和大气本底站建设,拓展温室气体立体观测网络功能与布局。二是以气候系统大数据为支撑,基于气象卫星观测数据,研发控制主要温室气体浓度变化的产品,研制全球和中国区域植被、海温、冻土、积雪长时间序列气候数据集。同时,未来还要建立中国区域气候变化预测预警业务,开展中国区域极端事件未来预估,关注未来10年至100年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变化,以及可能的“阈值”和突变点。三是建立中国区域精细化网格月—季—年际预测业务,提高月、季预测和年景预测水平。在政策反馈方面,还要拓宽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方式,提供有效的监督和反馈途径,保障公众知情权。例如,2021年4—5月,国家信息中心、有关专家及机构,对“2021中国现代生态发展指数”进行了调查。该调查显示,在“严重威胁公众的污染种类排行榜”中,“空气污染”蝉联榜首,59.8%的受访者表示正在受到空气污染的威胁。由此可见,大气污染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业,这其中既涉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地制定污染防治政策,也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协同治理,亦需要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达到空气污染防治共治、蓝天白云共享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