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哪些立法初衷和亮点?新法的出台,将会对未来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一起跟随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三所学校的相关专家学者,一起来看看!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法治素养家校协同培养基地负责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压实家长育人“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望通过压实父母等监护人的育人“主体责任”,改变现今重未成年人学校教育,而相对忽视其家庭教育作用的失衡现状。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罗列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导父母或监护人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但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必须满足强力有效的适用需要,将父母与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上。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身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履职方面的罚则不多,但在我国民法典中,家庭教育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更是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不利后果,为家庭教育职责延展与丰富了体系化法律责任的硬约束。反过来,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向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灌注进新的价值指引、评价标准与责任形态,成为指引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适用的重要“细则”。
首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及监护人育人化人职责的总体目标、原则遵循与良莠判断标准。长期以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履职良莠水平的法律判断与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少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虐待、渎职等恶行的底线规制上,而对于在底线以上的大多数日常教育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衡量判断标准与机制。监护人尽到没尽到监护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尽到监护责任变得缺乏判断,只要不严重到触碰底线,监护人干好干坏一个样,弱化了监护制度对生活中家庭教育大多数的判断力与调整力。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树立了家庭教育的“立德树人”总体目标,明确了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家风家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意义,更进一步明确了“合格”家庭教育在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等方面的全面内容,明确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亲子陪伴、父母协力,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合理方式,明确了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教育配合义务、父母分居和离异时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时的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等重要问题,从而为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方面建立了方向明确、体系严密的履职能力与水平的判断标准。这大大强化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面与调整力,为监护人选任中的监护能力评价、收养人资格审核中的收养能力评估、离婚中适格抚养人的选任等关键环节,有效契入了当事人家庭教育能力与水平考量,从而进一步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落实。
其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追责体系:一是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由基层群众组织、妇联组织、教育机构等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二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等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可依据民法撤销监护资格,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给与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不仅能督促父母与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法必依,还有效解决了一些监护制度适用中的难题。例如孩子在校学习期间霸凌他人造成伤害,而父母或监护人能否以将孩子交给学校教育管理为由,主张“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曾存在争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因孩子的不良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训诫”,已然证明其未尽到家庭教育义务从而未尽到监护责任,不能要求减轻侵权责任,由此强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义务的硬约束。
其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了“促进”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支持保障体系。强化对家长家庭教育失职追责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前提,是社会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意识与能力创造了条件。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的宏观指导服务与财政支持职能,强化了对相关领域政府部门的失职追责;鼓励高校等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方法研究;支持教育机构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巩固家长与教育机构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支持基层群众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公共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等等。最终是促成未成年人监护的外在法治硬约束,与家庭教育循循善诱、润物细无声的德治内核紧密结合、相得益彰。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 家庭教育立法草案起草组成员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最大程度不干涉父母依法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也要适当体现国家亲权,有效发挥学校、政府和社会依法促进家庭教育的作用,必要时进行干预。在家庭教育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家庭负责实施,学校、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安司法机关必要时进行干预。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全面、准确、科学地体现了家庭教育实施、支持、干预这一递进逻辑。
基于以上思路,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由内而外包括三个层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构成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学校、政府和社会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支持关系,公安司法机关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干预关系。
首先,从家庭教育实施来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应当主动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开展家校合作和沟通,而且需要遵循一系列正确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按照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要求,法律对家庭教育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强化了道德教育;在方法方面,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特别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实施中的一些误区、家庭暴力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的确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法律一方面予以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也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但另一方面,法律完全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做出倡导、引导,告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这些内容和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只是提倡依此行事,这本身也是社会立法区别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次,从家庭教育支持来看,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加以规范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同主体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线上线下促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力量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如何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覆盖城乡,是立法着重考虑的问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以提升家长教育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服务阵地和公共财政为基础,以专业技术为支撑,各条块系统充分履行职能,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家庭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全覆盖、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系统。基于这一认识,法律为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提出了以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统筹中心,以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社会公共机构和场所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体系。
最后,从家庭教育干预来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职时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时,已经意味着监护履职出现了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促进家庭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孙颖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民商法讲师,家事法官常设华政论坛秘书长
1.为什么要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
在中国,“家庭教育”关乎亿万家庭每个清晨与夜晚的日常生活,关乎子孙后代的未来与希望,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过程中极具文化辨识度的一部分。对这一宏大又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行立法规制,体现了立法者的创新勇气、文化底气和发展智慧。
2.家庭教育强化了,学校教育是不是相对弱化了?
教育是一体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只有“如何做得更好、配合得更好”;至于“你担重一点,我就可以担轻一点”的说法,并没有。毕竟,对未成年人教育整体而言,“成人”的目标是一致的,教育内容也大同小异。
3.“第一课堂”如何开,“首任教师”怎么当?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教育者的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家庭教育者既要言传身教,还要时刻兼顾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个性化特点。这部法律中,详尽的“教育内容指引”涵盖了道德意识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的方方面面。“合格家长”必读。
4.这部法律给行政部门的“加压”,相关单位感受到了吗?
“促进”家庭教育,行政部门有很多事情要做起来。各级政府要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要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落实相关经费问题;要选编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也要制定起来;家庭教育服务信息要共享,平台得搭建;令多少家庭“鸡飞狗跳”的课业负担问题,监管得加强……“促进”工作多多,各级政府有责任,每个公务员也有责任。这部法律可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良好家风建设,从每个公务员做起”的立法态度呢。
5.一线司法工作者长期以来的期待,这部法呼应了吗?
阅尽人间百态的公、检、法一线司法工作者,办案过程中常常会为未成年人缺失家庭教育扼腕叹息。配合当地政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是很多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约而同的举措。这部立法不仅对此做出明确的肯定,更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情况对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权。相信通过一线司法者严肃又有温度的司法行为,我们在严守家庭教育底线的同时,还会在社会多个层面产生出“推动重视家庭教育举措落地”的积极立法效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