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诸多刑事罪名中,有八项罪名被称为最严重的“八大罪”,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不过所有的罪名都有情节严重和情节较轻之分,故意伤害罪和QJ罪、抢劫罪等的情节较轻就是指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影响,也许对方受到轻微伤,也许只是受到惊吓,这很好理解,但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指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中,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通常包括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义愤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和激情杀人,此处的激情杀人是存在争议最大的一种情形,那么究竟什么是激情杀人?激情杀人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吗?
激情杀人就是故意杀人罪中的一种情形。“激情杀人”在法律概念中一直存在,但是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是在药家鑫事件中,2010年10月20日晚上,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从长安校区返回市区,因为晚上光线不好,附近没有什么行人,所以药家鑫在行车时没有注意路况。
就是这个时候他撞上了一个女孩,听到声响之后,他立马下车查看情况,女孩躺在地上痛苦呻吟,连眼睛都无法睁开,只求有人能够帮她一把。本来就已经撞到了人,药家鑫此时应该做的是拨打交警电话和救护车电话,将女孩的损害降低到最小,主动承担责任,但是经过三秒钟的思索之后,他做出了一个恶魔般的行为。
他转身回到车上拿出一把匕首,在黑暗中不断朝眼前的女孩扎去,几次挥刀之后女孩已经血肉模糊,彻底失去了呼吸,随后药家鑫颤抖着双手上车发动了引擎,猛踩油门一路往前开。
他这时候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又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逃逸的过程中又撞到了两个人,不过这一次周边的人多了不少,很快就有人将他拦截了下来。
将他拦截下来的人只知道他撞了人,并不知道他杀了人,所以只要求他以及其父母去医院对两名伤者进行治疗,警方随后发现了被他伤害的女子张妙,询问是否为他作案时,他第一时间否认。
直到23号这天,他才在父母的陪同下向警方主动投案说出实情,检方随后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出公诉,认为他杀人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应当处以死刑,而药家鑫的辩护人在庭审上极力为他进行辩护,就是这时候说出了“激情杀人”一词,以此来请求法官酌情减刑。
所谓激情杀人其实也是故意杀人的一种,只不过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通俗来讲,故意杀人就是有主观上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志,在进行杀人行为之前,行为人要先做犯罪预备,有的甚至要进行长时间的部署,准备锤子、刀等工具,这种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恶意极大,而激情杀人的杀人念头是在一瞬间产生的。
这种产生的过程通常缺乏对后果性的思考,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举个例子,假如有一个人天生内向,本身存在生理缺陷,这个缺陷会导致他极为羞耻,不敢面对,而某个人却一直用这个缺陷来进行嘲笑,甚至说出“看不惯我你就弄死我”这样的话来挑衅,行为人在一次又一次地挑衅下失去理智,将其杀害,那么就属于激情犯罪。
药家鑫这一案件与上述所说的例子和常见情形差异较大,其辩护人认定他是激情杀人的原因是他当时处于极度的慌乱情绪中,在这种慌乱之下他做出了不受理智控制的事情,并且指出他当时没有预谋犯罪的意思,张妙身上虽然有6处伤口,但是致命刀伤只有1处,所以认为他是激情和瞬间作案,应当获得减刑处理。
这种说法并没有被法官认可,在当时的情况下,药家鑫心生慌乱可以理解,但是仅仅因为紧张和心慌就持刀杀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他当时明显抱着逃逸心理和侥幸心理,杀害张妙是蓄意为之,不能因为事发突然就将其认定为激情犯罪,假如以此作为减刑的标准,将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无法展现法律的公平性。
虽然“激情杀人”因为这一起案件被拉入人们的视线,但是药家鑫最终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这一判决结果除了让药家鑫的家人和辩护律师不满意,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
事实上,就算药家鑫最终被认定为激情杀人,也不一定会轻判,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未将“激情杀人”定为减刑的法定情形,是否属于“激情”很难分辨,如果给行为人“激情杀人就能不判死刑”这样的心理暗示,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发生。
所以说激情杀人只是众多命案中的一种情况,法官进行审理并不是单看杀人的动机,还要结合结果、起因、手段、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来评判,在各方面都很恶劣的情况下,命案中自然就不存在“情节较轻”这一说法,所以这个时候任何关于脱罪的说法都只不过是诡辩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