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站近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75号建议的答复》,就今年全国两会上,董林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汽车前照明灯具标准和使用要求的建议”进行了回复。
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规范配置和正确使用汽车灯具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汽车前照灯一般包括近光灯和远光灯两个功能。近光灯主要用于近距离照明和城市道路,保证路面良好照明的同时,防止对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眩目。远光灯主要用于照亮较远方向的行驶道路,会产生眩光,《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员在会车和跟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工信部赞同代表提出的规范前照明标准的建议,为加强汽车灯光使用安全管理,工信部已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发布《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459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 21259-2007)、《汽车用LED前照灯》(GB 25991-2010)、《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GB/T 30036-2013)、《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19)等国家标准,对汽车前照灯提出光照性能的强制性要求:
一是规定了近光灯在配光所形成的暗区(车辆行驶时对侧车道驾驶员(会车驾驶员)眼睛出现的区域)的配光上限值,防止对会车驾驶员造成眩目;
二是规定了在近光灯的主要道路照明区域中不同的照明点必须达到的相应配光限值,以保证良好的路面照明。
目前,我国前照灯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3C)产品,汽车整车出厂配备的灯具均需通过3C认证,前照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不会造成眩目。
但在用户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出现私自改装灯具造成近光灯暗区眩光的情况,常见的有更改光学结构和更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光源(灯泡)两种方式。
为解决这一问题,工信部正在组织起草《机动车道路照明装置和系统》(计划号:20190050-Q-339)标准,拟对使用不同光源的近光灯提出统一安全眩目限值规定;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前照灯(LED前照灯为主),要求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解;对于使用可更换光源的前照灯(卤素光源和气体放电光源为主),必须使用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GB/T 15766.1)、UN R37、UN R99或UN R128的标准化光源。
下一步,工信部将继续跟踪标准实施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持续完善相关标准,提高行车过程灯光安全水平。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