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的总体分类
企业根据其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比如:应收账款、贷款和债权投资);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比如: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是指企业 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 以产生现金流量。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①在金融资产 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而 不必按照 单个金融资产逐项确定业务模式。
②一个企业 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③企业应当以 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④企业的业务模式 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设定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
⑤企业应当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2)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 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①为减少因信用恶化所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而进行的 风险管理活动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并不矛盾;
②到期日前出售金融资产,即使与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无关,在 出售只是偶然发生(即使价值重大), 或者 单独及汇总出售的价值非常小(即使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③出于可解释的原因并且证明 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增加不一定与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
④如果 出售发生在金融资产 临近到期时,且 出售所得接近待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3)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比,此业务模式涉及的 出售通常频率更高、价值更大。因为出售金融资产是此业务模式的目标之一,在该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出售金融资产的频率或者价值的明确界限。
(4)其他业务模式—— 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 合同约定的、 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
企业分类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 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 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
利息包括对 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 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四、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1)金融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是以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 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银行存款”、“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核算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 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置 “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按照上述(1)和(2)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设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也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 明细科目核算。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 交易性的:
①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 目的,主要是为了 近期出售或回购。
②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 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③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属于衍生工具。但 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 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除外。
权益工具投资的分类
达到重大影响或以上
控制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
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
达不到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股份
短线操作
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线持有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非上市公司股份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五、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 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 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除了获得的 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
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 计入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