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学规”是中国古代教育机构规章的总称,起初是对弟子思想行为准则的规定,如战国时期的《弟子职》,到了宋代,官学有了详密的学规,而这时的学规,已经大大超越学生管理的内容,扩展到整个教育活动的规范,这里我们从对学生思想行为准则的规定来谈。
周密在《癸辛杂识》中说,宋代太学规定,学生如有犯规,按五等进行处罚:一是犯规较轻,则关暇几月,不许出入;二是犯规重者,则前廊关暇;三是再重者,则迁斋,如果犯规的学生确属不肖,则所迁之斋可以不受,再行迁斋后,可以和本斋同舍力告公堂,方许放还;四是再重,则下自讼斋,自宿自处,同舍亦不敢过问;五是再重,则施以夏楚,屏斥终身不齿。可见当时学规的严苛。宋代州县学也颁布了学规,据《宋会要稿·崇儒二》政和三年条所载《政和学规》:如果州县学生违反学规,程度较轻,相当于杖责处罚的 则由学规处理;如果程度严重,相当于流徙之罪的,则要依法断罪;如果学生犯罪,“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看来,宋代官学的学规,无论是太学还是州县学,都是惩罚主义,以树立读书的专制性对待学生。
作为另外一种教育机构——书院,从唐代中期出现,发展到宋代,已然形式多样,规制完备,而其最著名、最有影响的学规则是南宋朱熹制定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亦称《白鹿洞书院学规》。在这个学规中,朱熹明确规定了书院的教育目的是“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己及人,非徒欲其务记览为辞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也。”书院教育不是为了学得知识和写好文章,更不是以此作为获得功名利禄的手段,而是要进德修业,学为圣人。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还规定了书院教学的基本内容、为学次第和修身、处事、接物的要领。该学规的正文,几乎全系儒家经传中的重要信条。这些信条,作为一批伦理道德的格言,它们早就独立存在,但经过朱熹的综合与陶铸,成为系统的教育章程,这是朱熹的一个创举。毛礼锐先生在《中国教育史》中说,这个学规把世界观和政治要求,教育方向以及进行学习修养的途径都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教育理论。绍熙五年(1194年),朱熹将这个学规移揭到岳麓书院,宋理宗淳祐六年(1246年)朝廷将它诏颁各府州县,《白鹿洞学规》便在南宋境内得到推广。
一般来说,历代书院制定的学规,既有对教育方向、办学宗旨的阐述;也有对教学内容、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安排;又有对山长选聘、经费管理的规定,当然更多是对弟子进德修学与行为举止的规范。而在称谓上,除了用“学规”之名,又有学约,学箴,章程,条规,课则,规训,馆规等等之称,达数十种之多。历代书院,尤其是那些历史悠久的著名书院,都相当重视本书院的学规建设,这些书院的学规,或选用世间闻名,或沿袭本院成规,或呈请官员代拟,或由本院山长自定,还有一些则是上述几种情况兼而有之。
孔子曰:“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宪问》),所以对于包含书院学规在内的古代优秀文化遗产,各位广大读者去学习它,体会它,研究它,实践它,就一定能够成为新时代充满传统人文精神的栋梁。
文章摘自:《学规成士(序)》
作者:胡青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国家督学 江西省政府文史研究馆员
江西省书院研究会会长 江西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