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李科文
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
时隔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就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开出巨额罚单。
这次被反垄断的对象是拥有知名避孕药金毓婷和毓婷的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紫竹)。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北京紫竹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紫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紫竹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1264.36万元人。
天眼查显示,北京紫竹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医药巨头华润医药集团成员。北京紫竹是华润医药旗下知名品牌“紫竹”(华润紫竹)的参股子公司,而华润紫竹是华润医药的孙公司,通过北京医药间接持有。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倒推,当年北京紫竹的全年销售额约为6.32亿元。
华润医药是国内第二大医药企业,也是国内第一大非处方药制造商,共生产626种药品,产品组合包括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剂以及保健品,覆盖广泛治疗领域,包括心血管、消化道和新陈代谢、大容量静脉输注、儿科、呼吸系统、皮肤科、以及血液制品、凝血障碍治疗及免疫类疾病治疗等。此外,华润医药还拥有“999”“东阿阿胶”“双鹤”“江中”“博雅生物”等多个驰名品牌。
华润医药未详细披露北京紫竹与华润紫竹对其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多少。但据当年年报,华润医药实现营收2368.06亿港元,实现净利润66.47亿港元。其中,华润紫竹整合O2O平台线上线下资源,金毓婷和毓婷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全年销售量同比增长115%,并在B2C主要平台加强推广销售,排卵产品线销售同比增长77%,此外华润紫竹积极建设女性生殖健康为主体的私域平台。
本次涉案产品正是北京紫竹旗下的龙头产品,口服紧急避孕药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界面新闻查询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购物平台,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的零售价格为23元;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的零售价格为10.8元。
避孕药一般指女性用避孕药,多由雌激素和孕激素配伍而成,也有单方的孕激素及一些非甾体药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女性人口共有6.81亿人,其中20-49岁女性占女性人口的49%,众多适龄女性生育人口数量也催生了避孕药巨大的市场容量。
据2021年中国避孕药市场分析报告,在我国避孕药市场中,紧急避孕药市场份额最大,占比70%,短效避孕药位居第二,占比25.4%。据中研普华研究院《2022-2027年避孕药市场投资前景分析及供需格局研究预测报告》,2022年我国口服避孕药零售额已达到12.7亿元,避孕药零售市场规模增至19.6亿元。
毓婷作为我国紧急避孕药的知名品牌,是原国家计生委与华润紫竹共同研发的中国首个非处方紧急避孕药,自1998年毓婷成功上市后,持续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保持第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紫竹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2015年以来,北京紫竹主要采用转售模式在全国销售涉案商品。北京紫竹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关系,本案中北京紫竹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
北京紫竹垄断的主要手法是,设OTC事业部,负责制定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价格政策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当事人商务部负责经销商的渠道管理,将价格销售政策传达给经销商。商务部将全国各省市划分南区和北区,分别设置商务部部长、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域经理。当事人通过覆盖全国的渠道管理团队,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北京紫竹还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例如,2016年至2021年,为管控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北京紫竹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商业经销协议》。《商业经销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含有“一级经销商确保在经销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符合当事人的指导要求”固定转售价格内容条款,并规定了一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
2015年至2021年,为管控一级、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北京紫竹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签订《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经销商三方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条款。2015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2016年至2021年格式合同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并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层级价格规定,无权调低层级价格销售”。
除通过各类协议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外,北京紫竹还通过向经销商、零售药店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维价通知等形式,实现对涉案商品的价格管控。
不过,紫竹医药对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并不服气。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紫竹提出申辩意见称:其价格管控行为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而且在调查过程中,紫竹药业积极进行整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认为,紫竹医药未能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也未能证明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最终紫竹医药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