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法于微
话说“皮包公司”
王红一
霍尔果斯,一个边疆小城,曾经的避税天堂,近来一大批“皮包公司”正在那里注销,还成了热点新闻。说起来,“皮包公司”不算个新鲜事儿,之所以成为新闻,无非是因范冰冰事件的影响,还因注销这么多“皮包公司”的,是一干关注度较高的影视明星。
在人们的印象中,“皮包公司”与形象“高大上”的明星相距甚远。从被鄙夷到被热捧,“皮包公司”如何从不入流到登堂入室,并且大行其道,是个值得反思的现象。
没有资金,没有经营场地,甚至没有经营品种,装着公章和营业执照的皮包就是公司,什么买卖都做,买空卖空——这是“皮包公司”一词最初的来源。白手起家,从“皮包公司”掘得“第一桶金”,将“皮包公司”做成实体,甚至上市——这是现在许多大企业家的成功之路和津津乐道的发家史。在上世纪 80、90 年代,“皮包公司”在深圳、海南等改革开放前沿遍地可见。当时海南允许自由办企业,“皮包公司”一度泛滥,据说有3万余家。“皮包公司”是那个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由经济盛况的一个标志,对市场的繁荣可以说功不可没。
当然,也不乏作奸犯科的“皮包公司”。“皮包公司”之“皮”,有点儿类似今天所谓的“包装”,注重的是外观,方便的是行骗。早期“皮包公司”的标准行头,是身着西装,手握“大哥大”,以炫富和吹嘘人脉和资源取信于人,在以貌取人的时代,还真行得通。时至今日,外表仍是“皮包公司”的属性。有一则广为流传的段子说明如何鉴别“皮包公司”——“西装笔挺、成功架势十足、夸夸其谈、口若悬河,动不动就给你说宏观趋势、自信得一塌糊涂,世界格局和行业趋势都按照他的嘴巴走,拍着胸脯保证收益率”。不少“皮包公司”坑蒙拐骗,影响恶劣,对市场信用的破坏极为严重。
“皮包公司”有好有坏,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也反映在立法当中。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规定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制度,设立公司时,资本、场地和经营范围都不能少,还要验资,不能说没有针对“皮包公司”的意图,“皮包公司”也因此不再合法。然而,“皮包公司”并未销声匿迹,又以设立公司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等方式重现江湖。20年后,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几乎铲平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不再要求资本多少,在霍尔果斯甚至不要求公司有当地经营场所和实际经营,“空壳公司”事实上可以合法存在。“皮包公司”有公司之合法形式,却无实际资产和经营运作之实,标配也不再是皮包,与时俱进的新叫法是——“空壳公司”,一个更加中性的称呼。这类公司在世界上并不罕见,并且合法存在,如香港地区,法律认可无股份认购,不经营,没有任命董事的“空壳 公 司 ”(readymade company),像商品一样可供买卖,对于急需公司,特别是有一定设立年限公司的人,极为便利。利用“空壳公司”避税,是开曼群岛成为离岸公司聚集地的主要原因。
市场在发展,公司有无实质,似乎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评判公司价值的标准早已多元化。一家无经营,负资产的“空壳公司”,也有人用10多亿收购。某个除了牌照一无所有的“空壳公司”依然炙手可热。用“空壳公司”开发票,拉生意,办贷款,控制其他公司,避税,逃债……人们对“空壳公司”功能的挖掘无所不用其极。
“皮包”,或者“空壳”,本身都不是问题。但是,如霍尔果斯那样“空壳公司”蜂拥而至又纷纷注销,如一些公司“壳”资源比实际经营还要值钱,如人们关注公司之“壳”超过了公司实体……大量公司不是用来真正创造价值,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