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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今天】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宣告:自1950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开国大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教育部部长、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主席马叙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民国时期确定的“双十”国庆节应该明确废止不再沿用。因此,马叙伦起草了一份《建议十月一日为国庆日》的建议案。
1949年10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以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纪念日”的建议案,并作出《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决议,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纳施行。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所提建议案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并宣告:“自1950年起,即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1950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届国庆节庆祝大会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全国各地人民均以兴奋愉快的心情,热烈庆祝新中国第一个国庆节。各省、市先后成立庆祝国庆节筹委会,以盛大的庆祝会、阅兵、游行及其他多种多样的活动,迎接这个伟大节日。
(资料来源:中国军网、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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