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打击信用分刷分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建管〔2020〕30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详见↓
一、关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限制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一)工程业绩信息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的计分规则第二款调整如下:
仅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等其中任一类单项资质的企业,按其所属类别合同业绩计分。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业绩计分,其专业分包合同业绩不计分;但业主直接发包或暂估价招投标方式发包的专业合同业绩除外。
凡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其劳务分包合同业绩均不计分。
二、关于专业奖项分值调整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三)项目奖项信息调整如下: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计0.5分。
三、关于取消“两选一”的筛选标准
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调整如下:
为保证合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采用投标人筛选的,应当合理设置信用分值,最低信用分值不得低于60分,最高不得超过72分(含)。
四、工作要求
建筑业企业应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禁止建筑业企业通过业绩弄虚作假、重复刷分等行为骗取信用分。一旦查实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涉及建筑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处信用分扣10分一年。市、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行为的监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五、实施日期
上述修订自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建管〔2020〕304号)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号)中原有条款与本修订通知不一致的,以本修订通知为准。
供稿:委建管处、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
编辑:周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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