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6日讯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案件。2022年春节后,刘某、程某母子二人找到徐某某翻新老房子,徐某某在干活时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创伤性休克死亡。徐某某的妻儿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刘某、程某母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147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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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邵琦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农村自建房施工者意外坠亡的责任划分,要根据房主和施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房主和施工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即房主只提出要求,施工者自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那么施工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房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比如指定违法违章建筑、未尽安全监督义务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房主和施工者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即房主对施工者具有支配和指挥权,那么施工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房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施工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房主可以向其追偿。
其次,具体到本案,因徐某某生前与被告对翻建房屋的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其工作内容,原、被告陈述及施工情况看,徐某某联系组织其他施工人员独立施工,被告未参与具体施工指挥,可以认定徐某某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故徐某某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以旧翻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且无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指示徐某某继续翻建房屋,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故二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
因此,对于徐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徐某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和程某母子二人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