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是指刑事原辩护李庄,因被指控诱导、唆使其当事人、“黑老大”龚刚模证言、引诱作等被提起公诉一案。
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被起诉,原律师为李庄。当地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检察院随后以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这一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该案被中国诸多媒体所报道,其关于、和、律师职业道德和人身权利、金钱利益和腐败、媒体“通稿”及更多内幕的争议,在社会上,特别是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
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09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从李庄案发至30日开庭,一直是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各种声音也从未止息。职业状态、问题等话题,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经过半个多月的发酵,李庄案“效应”已现:刑辩律师们“谨小慎微”,重庆市民对抓“黑律师”叫好,学者则开始反思。在重庆打黑被高度关注的下,李庄案引发的连锁反应,已超出了案件本身。
重庆各界纷纷声讨
李庄被抓后,重庆本地一致叫好。“李庄太坏了,把重庆人当傻子。”12月26日,重庆一名出租车司机这样说,而他的信息来自当地媒体,也来自坊间传闻,比如:“李庄曾给北京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12月25日,李庄的辩护律师表示,李庄否认发过此类短信。检方起诉李庄的证据目录里,也没有该信息的相关证据。
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称,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的案件,重庆也有个别律师参与其中,这些问题给重庆的律师工作敲响了警钟。
在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里,身为律所主任的朱红刚说,对李庄案,老律师们反映很激烈,他们感叹“生存环境太艰难”。“不管李庄是否有罪,这个案子,对刑辩律师是有警示意义的。”朱红刚表示,“经历了这件事,愿意代理刑事案的律师肯定会更少。”
学者建议庭审现场直播
在打黑进入审判阶段后,重庆开始研究“打黑”。12月28日,重庆市委一名官员透露,应重庆市高层要求,等院校已组织一批学者和专家研究打黑。
记者辗转获得的部分课题报告显示,西南政法大学一名学者提出,重庆方面在处理执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上一直比较成功,但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一案的信息发布方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搜集的资料,对李庄案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式向媒体发布消息,当晚重庆电视新闻台又以采访、吴家友(龚刚模另一辩护律师)两人的形式,向社会证实李庄的犯罪嫌疑。随后,又允许媒体采访了诸多证人。该学者认为,这些做法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权利。
该学者建议,对等政府官员和司法官员的案件、重大黑社会犯罪案件,如果能允许媒体现场直播,必将让更多人“感受到重庆打黑审判的文明、公正”,也能对审判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30日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 :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恢复庭审后,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刑讯逼供?”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
公诉人 :证人指证他诱导假证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早前,李庄还在法庭上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释放马晓军。
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龚云飞还“抖”出:“李庄向我炫耀他曾在辽宁给一个"黑老大"辩护,这个案现在还拖着。”
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的目的是:让龚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
李庄: 我有录像
李庄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目前存在北京。”
李庄自信地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1]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9日,二审宣判,李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
2011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预定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宣判。李庄辩护人高子程昨日在重庆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若一审宣判李庄有罪,李庄极有可能当庭表示上诉;他还说,如果重庆市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不排除向重庆高院甚至申诉。
上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从上午9时10分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0分,整整16个小时。作为龚刚模案牵出的案中案,李庄案已超出了重庆打黑的范畴,世人关注的焦点是李庄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案”。
4月19日,李庄案公开审理,此次被起诉妨害作证罪。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4月2日,受理此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受案当日已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据了解,上海大邦律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首信律所创始合伙人将担任李庄漏罪案的辩护律师。
4月22日,
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布,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10时21分,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3]
2012年2月,“李庄案”波澜再起,随着帷幕的缓缓拉开,这部律政大片第三季开始预热。 [4]
2月7日上午,李庄昔日助手马晓军和妻子韩会娟起诉重庆警方,指控对方在调查李庄案过程中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经核实,重庆江北区法院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和委托手续,但尚未就是否立案表态。
这一举措被外界解读为李庄及其助手对重庆警方的反击。而反击的时间节点的选取,颇耐人寻味。
5天前的2月2日,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被重庆官方宣布卸任公安局局长职务,不再分管警方事务。
2月8日上午,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2月9日,办公室应询答问时表示,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5]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
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20日,著名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
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
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1年0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公开审理 此次被起诉妨害作证罪
2011年4月19日21时,辩护律师举示了金汤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20日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2011年4月22日 ,重庆检方对李庄案撤回起诉 称犯罪事实存在疑点
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龚刚模涉黑案的原定开庭时间是2009年12月7日。从看,这也是一个人数众多的涉黑团伙,除主犯龚刚模和樊奇杭,还有32名成员。长达数十页的起诉书,分门别类归纳出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8项罪名,分别对应34名被告的不同行为。
与以往不同,陆续介入龚刚模案的31名律师中,第一次出现了若干异地面孔。倘若开庭时间没有突然延迟,分别代理两名主犯的律师李庄和,将成为风暴中第一批出庭为涉黑者辩护的北京律师。辩护律师来自哪里,原本应当是和案情无关的花边,只是在重庆打黑的聚光灯效应下,任何细节都被放大了。
可是,不管律师们来自哪里,和打黑风暴中的其他涉黑案一样,他们能为庭审辩护做实质性准备的时间并不多。具体到龚刚模案,11月24日,首批律师才得以成功会见当事人,此时距离开庭只剩下14天。李庄也不例外。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他会见了自己的当事人龚刚模3次。可就在最后一次会见的8天之后,他自己也身陷囹圄。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采取强制措施,重庆市检察院次日做出批捕决定,依据是《》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次会见,开庭前的14天准备,刑辩律师李庄能够做些什么?究竟做了些什么?和警方在几个月中搜集到的证据相比,他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的行为,对未来的庭审,究竟又能起到什么作用?不管前期的抓捕如何轰动,在一个健全的司法体制中,进入审判阶段,公诉方和们的观点交锋,交叉质证,才是诉讼的核心。罪名是否成立,刑罚如何确定,应该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如果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完全失衡,法院又如何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高调出场:见到同行就炫耀
在重庆市一中院的大厅里查询立案记录的时候,律师告诉记者,他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北京同行李庄。虽然李庄所属的在业界颇有名气,但李庄的名字,朱明勇“此前从来没有听说过”。很巧,他们介入的是同一桩涉黑案,李庄代理第一被告龚刚模,而他代理的是第二被告樊奇杭。
在这个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涉黑案里,他们俩已经算得上行动很迅速的律师了。案子从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消息,11月23日才刚刚公布,他们当天就赶到法院,申请查阅相关的案卷,也获准第二天到法院阅卷和复印。第一次会面,李庄就跟坐在旁边的朱明勇提起自己曾代理过的一桩涉黑案。这并不奇怪,不止一位接触过李庄的律师都有过这种经历,那件案子几乎成了李庄向别人介绍自己时的招牌。“这个圈子本来就不大,在同行面前炫耀可不常见”。
第二天,11月24日,朱明勇和李庄在重庆市看守所二度会面。这次朱明勇更强烈地感受到了李庄的张扬个性。朱明勇为了阅卷特意赶了个大早,因为此前“媒体披露龚刚模系列案的案卷多达109本”,他“担心一个下午也未必能复印完”。可到法院一看,“只有薄薄的几百页,而且其中还有一部分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并且证据材料还有一部分只有单面”。这是朱明勇和其他律师们只能接受的现实,虽然《刑诉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没有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
朱明勇告诉记者,他把自己的车停在距离法院不远的广场上,“一直没有熄火”,他让协助办案的一名本地年轻律师到法院去拿复印材料,然后“以最快的速度跑过来”,以便“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他觉得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这么多被告人,如果晚到一个小时,恐怕就安排不过来了”,“必须第一个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可等朱明勇赶到看守所,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这让他非常吃惊:“案子都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由法院换押,按规定此时侦查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什么还要警察在场?”事实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虽然新《律师法》2007年10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依旧“形同虚设”,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没有做出对应的修改。当律师们试图拿出新《》“第33条”作为依据的时候,往往被相关部门告知:“行不通”。
朱明勇告诉记者,就在他据理力争的时候,李庄也赶到了看守所。对于必须由专案组陪同会见的要求,李庄“显得有些激动”,“说话嗓门又大”,“还跑到看守所检察室去想反映情况,结果没人,给法院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是违法,但我们管不了。”
考虑到“争下去没有结果,反而浪费时间”,朱明勇最后“只能同意”。而坚持“只要有专案组人员在场,就不会见”的李庄,最后同样只能妥协。此后,李庄和龚刚模的3次会见,全部都有专案组民警在场。
为数不多的接触里,诸多细节足以让朱明勇觉得,李庄是“那种毫无顾忌的人”,他的说话方式“难免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对看守所的人,李庄可以大嗓门地责问:“你们这样搞12月7日肯定开不了庭,将来政法委怪罪下来怎么办?”他甚至私下放话给同案的其他辩护律师,“你代理的那个人死定了”。这种高调和张扬,在记者采访到的数名与他有过接触的业内人士那里,都得到佐证。
曾在飞机上与不期而遇,对被捕早有预感
高调出场的李庄,在重庆迅速遭遇尴尬的落幕。奇怪的是,李庄对自己的被捕似乎早有预感。他被捕前的三四天,给律师尤名(化名)打过一个电话,尤名告诉记者:“他提到自己这次引起了重庆警方的注意,‘他们有可能抓我’。”李庄还说,重庆警方已经专门到过北京,就他的事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有关部门也找他了解过情况,但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尤名记得,李庄在电话中还说起了另一个细节:“这个事情之后,他再次前往重庆,在飞机的头等舱里和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不期而遇。”李庄迅速认出了王立军,但他们并没有交谈。尤名觉得,李庄在讲述这次意外会面的时候,“有些忐忑”。
合伙人是儿子付洋
虽然接受采访的多名刑辩律师都表示,此前从未听说过李庄。但查看康达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主页,可以清楚发现,李庄是该律所的合伙人之一。
成立于1988年的康达律所总部设在北京,迄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1个分支机构,执业律师多达二百余人。一手创办康达的律所主任付洋,1979年至1987年间历任副处长、处长、经济法室副主任,参加过四十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此外,付洋还有另一个令人瞩目的身份——彭真的儿子。1979年,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试行)》,就是在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
2001年底才离开家乡石家庄到北京发展的李庄,能够在康达律所站稳脚跟并成为合伙人,在赵国胜看来,“靠的还是他自己的努力”。赵国胜从1987年到2002年间一直担任石家庄司法局律师处处长,完整见证了李庄在石家庄的执业生涯。
根据赵国胜提供给记者的相关资料,李庄在1993年通过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证,这一年,他已经32岁。1995年,李庄开始到省司法厅直属的律所做专职律师,当时的同事崔双喜记得,李庄那时候的学历并不高,“他是河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专科毕业,那是个成人教育学校”,“以前他就是铁路系统里的一名普通工人”。但崔双喜向记者回忆,李庄是个“很有闯劲的人”。
同事谈李庄:说话夸大 自我优越感强
从事专职律师大约两年之后,1997年李庄就在石家庄买了一栋,算得上本地律师中最早购置高端房产的。与他共事过的崔双喜一点也不奇怪,“李庄在很短时间里就有了些名气,案源很多”。“他很聪明,善于抓住案件的重点,别人拿到案卷材料,看上几天可能还发现不了问题,但他看几十分钟,一两个小时,就能找到路径。”
崔双喜觉得,李庄“是一个对案子很尽心尽力的人,会想方设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但他的缺点也很明显,“虽然他不骗人,但说话也有些夸大,自我优越感太强,在当事人面前很牛气”。不过崔双喜觉得,这也不能全怪李庄,“有些当事人找上门来,如果律师显得牛气,他们反而放心”。崔双喜曾经和李庄一起代理过一个案子,“是对河北高邑县土地局的行政诉讼,一个农民因为宅基地被征用的事情,上访了好几年一直解决不了的事情,李庄在法庭上只用了几个小时,就替当事人赢了官司。土地局最后也恢复了当事人的宅基地证”。
而崔双喜更感慨的,还是李庄的“敢说敢干”。他留意到,李庄有亲属在当地公安系统,所以“李庄对公安的办案程序特别了解,他常常一看笔录,就能够知道是否有刑讯逼供。然后在法庭上会把这些问题统统都说出来,不留情面,常常弄得检方很被动,有时候庭开到一半就开不下去了。尤其是公开庭审,旁听者多的时候,他会更认真,让公安和检方很下不了台”。
崔双喜分析,“李庄在法庭上的强势作派也是一种策略,他嗓门高亢、语速很快、语气激昂地指出公安证据的问题,抓住公安心理的弱点,营造出一种气场,逼得检察院让步,最后为当事人赢得轻判”。这种强势而极端的辩护路数,李庄离开石家庄后,依旧一直沿用。
不过在许多同行看来,他的路数“太小儿科”。
律师许昔龙告诉记者:“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一方,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是徒劳的,但刑讯逼供的证据并不容易获取,除非人被打死了。”“虽然刑讯逼供是每个律师必然关注的问题,但据我所知,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因为刑讯逼供而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在他看来,一般情况下在刑讯逼供上做文章,对案件的审判实质影响并不大。
赵国胜在律师处长的任期内“从来没有接到过关于李庄办案的任何投诉”。但他很清楚李庄的毛病,“不知道含蓄、高调、很狂”,“他骨子里有那么一股子劲,不畏权势、敢于抗上,但他的表达方式有欠缺。说话不谨慎、不严密。”。赵国胜觉得李庄的张扬和他的家境有关,他父亲李悦慈曾任石家庄铁路法院副院长,还有一个妹妹在石家庄中院任职。但崔双喜并不这么看,他曾经到李庄家中吃过饭,“老人家是个老革命,一身正气,最看不惯的就是走后门之类的不正之风,觉得有本事就自己闯”。而且记者在石家庄铁路法院和铁路分局采访时都获知,李悦慈1991年就年满60岁退休了。崔双喜说:“李庄毕业之后,他父亲也并没有替他谋一个很好的职位。李庄也不愿意依赖家里人,要靠自己闯。”
从强势到张狂
李庄离开石家庄之后,他的生活状态显然也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他的张扬和强势,在不断放大和膨胀,2007年的两个案子,已经彰显出这种变异。
第一桩是李庄诉公安局案。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邢台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在法庭上他还是一样的路数,指出长达千余页的侦查案卷中存在的伪证、诱供等问题,措辞严厉。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此案在2007年7月和8月两次开庭。李庄陈述2005年底他取得这份证词的时候,此人还不是通缉犯,沙河警方很清楚他的取证过程。李庄坚持认为,是他在庭审中的表现,惹恼了当庭在座的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警方才刻意为难。
目击了8月份庭审的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我当时刚做律师,感觉李庄很有能力。其他律师都很文,他不是一个文绉绉的人,他说话很直接。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很深。他要求沙河公安赔偿住宿费,因为当晚他被迫在当地住宿。他住的是500多元/天的房间。沙河公安的代理人就说,我们这儿有几十元、一二百元的房间你不住,这明显有扩大损失的嫌疑,扩大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李庄来了一句:‘我这个级别的律师,住500元的是你们当地最好的,但这是我住过的很差的,5000元的我都住过。’”
此案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李庄还是在小范围内有了一定名气。
第二桩是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案。河北京津实业在对前任总经理王向宁做离任审计的时候,发现公司财务上有1000多万元的亏空。2007年6月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王向宁。此案2007年7月第一次开庭,2009年6月3日才有一审判决,其间历经了7次开庭。一审判决王向宁无罪。虽然广阳区检察院有意抗诉,但廊坊市检察院没有支持,一审判决也就成了终审判决。
京津实业的现任总经理苏林旁听了7次庭审,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惊讶于李庄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惊讶于案件起承转合,更惊讶于最后的无罪判决。苏林说:“2007年7月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王向宁请的律师也是康达律所的,但不是李庄,而是佟伟。那一次开庭,佟伟为王向宁做的就是无罪辩护,但他没有对检方出示的证据表示异议,而是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来替王向宁辩驳。”简单地说,按照检方的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初,而王向宁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贪污罪,值得商榷。“但在庭审之后,王向宁的律师换成了李庄,李庄用各种方式,让这个案子足足拖了一年多。其间苏林代表公司多次催促法院开庭未果,苏林也没想到,一年多之后,第二次开庭,一切全都变了。李庄找来了许多新的证人、证词,王向宁也改变了自己之前的说法。”
苏林告诉记者,他由此见识到了李庄在法庭上的表现:“普通话很标准,语速很快,嗓门很高,一副红了眼的样子。”“嚣张的程度太夸张。”“不像一个律师。”“他就在法庭上公然对检察官李春蕾说,这个事情他已经请示了河北省政法委的领导,领导同意他们的意见,让检察官不要白费力气。”还有,“如果你现在对我道歉,以后国家赔偿的问题上,我还可以给你说情”。苏林觉得这太不可思议,“就算你真的有人脉,但这些事情你自己心里有数就可以了,不用这样表现出来啊”。
广阳区法院和广阳区检察院仅一墙之隔,有一次开庭后,李庄驾车离开,他的车就停在法院旁边,结果检察官们走过来的时候,他刚好启动了汽车,看起来就像撞过来的架势,尽管李春蕾相信,“这是个意外,李庄也不可能真的敢开车撞人”。但这种姿态,还是让检察官们觉得,“是一种挑衅”。
成于朱立岩?败于龚刚模!
在职业律师行业14年的摸爬滚打后,2009年介入重庆涉黑案的李庄,显然已经形成了他强烈的个人风格,尽管连同行们对此也并不太欣赏。李庄到重庆后,对朱明勇和其他人夸耀的“辽阳的案子”,是朱立岩涉黑案。他毫不掩饰,甚至以张扬的行为展示,自己将要在重庆复制朱立岩案中的辩护策略。可惜,重庆不是辽阳,龚刚模也不是朱立岩。
2007年辽宁掀起“打黑”风暴,一度被称为“辽阳民营商业企业崛起、发展、壮大缩影”的朱立岩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参与此案辩护的辽阳律师庄严告诉记者:“这是辽宁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第一次在中院开庭大概2007年12月份,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李庄还没有介入这个案件。”此案的一审判决2008年初出来,被告人上诉后,“辽宁高院发回重审。这阶段朱立岩才把沈阳的律师辞掉,换成了李庄”。
重审开庭时间是2008年5月27日,李庄在这次庭审中的表现,引起了轰动性的关注。他当时陈述的那些困境,与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辙。做完这些言辞激烈的陈述后,李庄当即离去,即将走出法庭大门的时候,他又猛然回头说:“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你们可以继续开庭,否则,开庭属于违法!”愕然的法官们在合议后,要求朱立岩更换律师,但遭拒绝,只好中途休庭。
虽然场面充满戏剧性,但这个案子的现实结果,并没有李庄所说的“拖了一年半”那么夸张,也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案律师回忆,重审的结果2008年底出来了,被控故意伤害、诈骗、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等多项罪名的朱立岩,在两次判决中都是死刑。这个案子还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阶段。李庄的自诩,显然夹杂了臆想的水分。“这种钻空子的手段一般很少见,对案件本身的判决也没有积极意义。”不止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一个律师跟法官的沟通界面破坏了,只会带来对当事人更加不利的影响,毕竟现在的司法现实,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很难对等。”
如果一定要比较,重庆的龚刚模和辽阳的朱立岩,的确有诸多相似处。两者都在“打黑”的大背景下落马,而在落马前,龚刚模是重庆摩托车行业的“销售奇才”,而朱立岩则是辽阳的“成功企业家”。李庄显然发现了其中的相似性,通过警方展示的相关证据,有两点可以确认,第一,李庄依旧打算从刑讯逼供入手展开辩护;第二,李庄试图重演辽阳庭审中的离席,来拖延时间。
只是他构想中的经典辩护战术,这次还来不及在法庭上演,就被诸多知情人齐齐“出卖”了——当事人龚刚模、同案的律师和助手,以及龚刚模的家属。他们分别站出来指证,李庄在3次会见当事人期间,不仅暗示龚刚模承认刑讯逼供,还意图收买警察做伪证。从这些陈述看,李庄陆续索要的费用过多,似乎成为龚刚模“良心发现”的重要原因。“被告人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许昔龙说,在他职业生涯里,“还是第一次听说”。
事实上,除开李庄的这种另类方式,此次接受采访的诸多律师,无论来自北京还是重庆当地,所选择的基本辩护思路都是围绕“够不够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点展开的。刑辩领域中,涉黑案件可以说是一块最烫手的山芋。“一方面,几乎每个涉黑案的案情都不一样;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涉黑案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标准不清,操作性不强,留给控方和辩方的空间都很大。”担任过20多年刑事法官的宣东告诉记者,“这就更加考验一个律师的办案经验与业务水平。”
那么龚刚模检举律师李庄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对于他未来的量刑是否能起到重要作用?对此,法律界从学术层面有不同的看法,至于实际的结果,只能等待未来的庭审了。另一个悬念就是,此事之后,究竟还有哪位律师愿意充当龚刚模的代理人?
受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但“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专案组让龚刚模举报律师,可以免死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诉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年1月17日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10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三、二审开庭前
警方(还是那位领导)反复看过修改后的“悔罪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同意了,在管教办公室,双方再次开始谈判:
警方:你写了《悔罪书》,说明了你的态度转变,但判你无罪,我们没有绝对的把握,判缓应该没什么问题。
李庄:我们还是按一审法官原来说的办吧“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内部处理”。
警方:一审时本来是想给你这么办,可你在一审的表现太嚣张了,你哪里是在受审啊,简直是在审我们,全国人民对你意见可大了,法学家们都批判你,原来不是给你看了吗(下载了17份指责我的匿名网民评论)。
李庄:你们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评论让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个没罪的人被抓起来,态度能好得了吗?
警方:一定要认清大形势啊,你一审的表现太恶劣了,还有那个陈有西。
李庄:我和我的辩护人所说的一切,都经得住法律检验,可你们的一审漏洞太大。
警方:李庄啊,你知道为什么人没有老,牙齿先坏了,可舌头到死也是完好的吗?
李庄:你说的对,咱们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么方式,得出去,
警方:没问题,实在不行,我们给你办“保外就医”。
李庄:那你们现在就给我办吧,不用二审了,只要尽快出去。
(看守所领导插话:现在办理保外就医很严啊。我说得了吧,我在全国各地办了很多保外就医,很多公安局知道错了,逼着当事人办,而且还协助当事人伪造病历呢,不就是抓错了人,自己找个台阶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审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李庄:好吧,尽快结案,宣布缓刑,立即释放,你们转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缓刑,判三缓五也无所谓。
警方:好吧。实在不行,再“保外就医”,这个我们说了算。
李庄:如果判缓,二审就不要开庭了,耽误时间。
警方:好,我回去协调一下。
李庄:看来,在重庆,还是公安说了算啊。
警方带走了“藏头诗”,天亮后,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相关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来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实“认罪”事宜,他们同时扛来了摄像器材,有的要求给我同步录音录像,有的要亲眼目睹我当面再写一遍《悔罪书》,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三天后,二审法院果然送来了开庭传票。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了他们要通过公开审理,炫耀“胜利”的意图,后来听说,他们确实在欢庆“胜利”的宴会上喝的酩酊大醉。
当天在提讯室,检察官(隐去姓名)与我正式谈“诉辩交易”的具体步骤。
重庆检察一分院公诉处,一正、两副三名处长(既二审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谈手是二审出庭的第一公诉人(女)。
公诉人:你是不是也让你的律师为你做有罪辩护?
李 庄:我没有权利指挥他们,再说,被告人、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参讼主体,可以观点不同啊。
公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做有罪辩护,你能不能换其他的律师。
李 庄:他们都是组织上指派的,我怎么可以更换啊,那不是打击人家积极性嘛。
公诉人:你既然想达到出去的目的,咱们就应当相互配合啊。
李 庄: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么配合啊。
公诉人:要不你自己给自己辩护吧,二审不用律师了。
李 庄:那样,对我们各方的影响都不好,应该有律师,要不,你们为我指定律师吧(我料他们也不会)。
公诉人:这个绝对不可以!要不,你干脆撤回上诉得了。
李 庄:那肯定不行!那样,一审不就生效了吗,上诉还有意义吗!
上述四项劝解无效,公诉人征求我意见,是否可以录像,我对录像大加赞赏:好啊,即使你们不说,我还想提出录像呢。
录像开始,我对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调,乘公诉人不备时,对着摄像机镜头反复录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有时激动的发出了声音,引起公诉人警觉,他们一看我,我就马上闭嘴。录像终于完成。存放于重庆公检法档案库的“认罪”录像资料,就是这么形成的。
四、“藏头诗”被秘密带出
后来,法院提讯,尚未结束时,高子程律师也匆匆赶来会见,为照顾远道而来的高律师,法院提讯提前结束,让我和高律师先行会见。
我前脚一进律师会见室,趁跟随监视干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纸团的“藏头诗”扔给高律师,他压在档案袋下面,监控发现之后,跑进来假装问高:你刚才是否将一个什么手续在前台误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师的会见桌,高机智的将档案袋从桌上拿起至半空,“藏头诗”掩藏在档案袋下面,那个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摆放的东西,没有发现异样就走了,我让高律师快将“藏头诗”藏起来,高迅速将其藏于贴身的衬衣口袋,不一会儿,刚才那个干警又回来了,让高律师把档案袋打开,将里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无所得,就这样,“藏头诗”被秘密带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师:二审采取认罪的战术,他们已经答应最低是缓刑,弄好了还可以免于刑罚,甭管怎么着,先出去再说,只要拿到三次会见的录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时提醒高律师,回去详看悔罪书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监区,我将检察院的四条建议转告了看守所领导,他当即向上做了汇报,不一会看守所领导传回上级的表态:检察院是胡闹,不要搭理他们。其实,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们是愿意将“胜利”的喜剧演下去。
五、二审开庭后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点开庭,庭审一开始,我就抛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之后,我等待法庭反应,是宣布取消二审,押我回看守所交付执行;还是讯问新的上诉理由,之后继续开庭。结果,二审既未宣布取消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而是闷头继续开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务。
2月3日,庭审最后陈述,我重复了事先反复演练的藏头诗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划掉的“政治挂帅、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语句,虽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记者们在忙乱中没有一个将“藏头诗”完整的记录下来(详见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后,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我: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我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啊,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后来得知,庭审结束的当天夜里,《潇湘晨报》的一名记者破解了陈述六条的“藏头诗”玄机,舆论哗然。致使双方“各怀鬼胎”的交易再次流产,二审骑虎难下,匆忙做出了“认罪、减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决。
现在总结上述战术,在判断上存在的失误有,第一,我的助理马晓军在看守所办理了监视居住,出来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没有在二审出庭作证;第二,龚刚华等所有出庭证人,都经过了控方的严格训练。第三,我们的证人朱明勇律师,马晓军岳父,被拒绝出庭。
但是,控方训练后的证人们出庭时,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诉人,不敢与我对视。甚至,我们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话,也统统不会说了,只说当地土话,故意不让辩方听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在北方语系的汉人之间,配备了普通话翻译的闹剧。面对我以及我的辩护人所有要害提问,关键证人全部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脑壳痛……为此,我当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们背信弃义。法庭为稳定我的情绪,当即休庭。这一切,凡是参加庭审的都有目共睹。(详见庭审录像)。
然而,以上这些,都被对外发布的“李庄认罪了”的通稿所掩盖。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前“诉辩交易”的发起人是我,二审公检法欣然附和,被逼认罪的“逼”,是当时为了急于出去拿到录像,实为程琪病危的情势所“逼”。并非外界传闻“给李庄动了酷刑,被屈打成招”,这一点,应为重庆公检法正名。
六、出狱之后
出狱第四天,我见到了我国律界泰斗,他希望我就“认罪”一事尽快发一个《告全国律师书》,将以上情况说明,但在当时,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找到录像,我岂敢对外宣告。
现在,申诉程序启动,到了不得不对最高院说出真相的地步。虽然,“藏头诗”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划,虽然,此举给各界造成了很大误会。但,我对当时无奈又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上述决断,至今无怨无悔。其在战术上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未来战略上的深远历史意义,我相信大家迟早会明白的。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藏头诗”方式的口头认罪,难道不是对法院在执行刑罚中“口供适用原则”的考量吗?难道不是对刑诉法四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实际检验吗?惟愿,不要向民众渲染:“只要认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谬刑罚理念。
回首往事,认罪“藏头诗”的现实意义在昨日没有完全显现,但它为今天的申诉,提前做了一个绝佳的、历史性铺垫;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撤销二审“认罪、减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推向了多个两难境地,即:二审的庭审是继续还是终止,李庄的悔罪是受还是不受,时至今日的终审判决是撤销还是不撤,对龚刚模的立功是认还是不认。如此这些,都被当时的认罪以及“藏头诗”所打乱。正如法学家江平、贺卫方后来撰文所指:一纸“藏头诗”,无疑对二审以及二审认罪减刑的判决来了个釜底抽薪。当然,“藏头诗”也为我实实在在地减去了一年牢狱之灾。使我提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诚讲,一审之后,亲眼目睹了没有证据的“空壳定罪”的黑暗,除了尽快出去找到证据,推翻有罪判决,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揭开无视程序正义肆无忌惮的黑幕呢?
我承认,“藏头诗”是伴随着内心的愤怒和焦虑,而孕育出的一只“以乱制乱”玩世不恭的怪兽。它的出生,引起了许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的评论。当时确实给一些正义、真挚而激动的情感带来了伤害,我愿意向付出这些情感的朋友说一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原谅一个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人,在没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况下,做出的“草率”决定。
说出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权力逼到无路可走之境地,也极有可能再次引火烧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实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结。 2011年12月12日。李庄。
龚刚模等34名涉黑疑犯被控故意杀人等多项罪名
对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案提起公诉,指控该组织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行贿,非法经营等九项罪名。此外,还指控该组织其它成员犯有故意伤害、窝藏、抢劫、盗窃等四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