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
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0年2月4日
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
2010年2月9日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6月
李庄刑满出狱,开始为自己申诉。
2012年11月23日
最高检约谈李庄。
[“认罪书”]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以上 首字连读(音):被逼认罪缓刑
尾字连读(音):出去坚决申诉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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