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兰博基尼车主诉至法院向刘某和保险公司索赔190余万元。
该案于2023年12月22日宣判,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分别负事故85%、15%的主次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00.2万元,刘某赔偿修车费8.5万余元。
2020年2月27日5时30分,在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张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此前,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后兰博基尼轿车车主将车送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出具的结算单显示修车费190余万元。
张某称,事发当时,其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燃油耗尽,停在东四环主路,开启双闪。张某摆放了警示标志,但被其他来往车辆撞飞,张某认为其自身并无过错。
刘某辩称,张某驾驶兰博基尼车辆停驶在路中间且未在车后摆放警示标志,张某负有一定过错。刘某申请对兰博基尼轿车维修项目及维修价格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维修费用应为1279580元。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追尾前方车辆,且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刘某未有调转方向或刹车制动等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刘某自述其眼睛存在散光,但事发当时未佩戴眼镜,前方车辆报警闪光灯闪烁明显、刘某未能及时发现,认定刘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兰博基尼车主合理修车费应负85%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张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曾摆放警告标志,应负追尾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所驾驶的兰博基尼车辆维修费负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