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很多单位将不允许跨年度休年假转换为“年底未休完,年假自动清零且未有三倍工资报酬”的规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休年休假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这样的强制规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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