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是人民群众生产、经营、生活的主要场所。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向来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建筑法》专设一章共12个条文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此外,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规制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像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无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的产生。因此,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如何确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主体,往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焦点。
一、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除符合规定的标准外,建设工程还应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认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
(一)规定标准
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13)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一20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13)第5.0.8条、第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一2018)第3.1.4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7.1.12条、第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约定标准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和要求。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5.1.1项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以高于或等于,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相应的条款将被确认无效。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后,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更高标准质量要求的奖惩措施,如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给予一定奖励,未达到的减少一定的工程价款。此类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存在瑕疵并无关联性。
(三)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人
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约定由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或由建设工程质监部门进行认定。因工程质量成为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施工者,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多地是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一般只需举证证明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如主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因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其他责任主体的原因所致,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存在过错以及工程质量缺陷与他们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承包人难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工程质量责任。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应支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以下十个方面:
1.承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禁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如果承包人违反该规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允许他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因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承包人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
3.总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3
白山市舜发硅藻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与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失效,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均规定,施工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施工人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本案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交付使用近4年时发生部分厂房坍塌的重大工程质量缺陷事故,承建讼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金山公司如认为其应减轻或者免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委托鉴定的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SFJD字2017第1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存在8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初步证实存在施工不规范行为。刘某某、姚某某主张,1号、2号厂房坍塌系因雪大且未及时清理至屋顶荷载过重所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判决认定,舜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号、2号厂房坍塌与工程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对证据分析判断不当。
4.承包人应拒绝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发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所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应当予以拒绝,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基本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如未拒绝发包人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与发包人一起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包人应依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设计的差错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设计图纸施工,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专业,情况比较复杂,设计图纸有时会出错,承包人发现差错后,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因设计图纸的差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6.承包人对工程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存在重大影响,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承包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义务。承包人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4
浙江省嘉善开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华公司)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厦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经鉴定,涉案工程铝合金门窗型材硬度不符合标准要求,铝合金门窗玻璃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铝合金门窗安装未按图集施工。由此可见,这些问题系由于材料本身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不当所致,产生于涉案工程开工后,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作为对涉案工程包工包料的实际施工人,于某某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此,于某某应当履行返工、修理等义务。尽管涉案工程整体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据此不能否认涉案工程铝合金门窗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也就不能全部免除于某某的相应责任。考虑到开华公司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材料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就进行验收并使用,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审据此认定霞厦公司和于某某承担维修费用70%的责任,并无不当。
7.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8.承包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的返修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强化人员质量意识,提升全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
承包人违反上述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但是发包人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者,有权选择承包人,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发包人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以下九个方面:
1.发包人合法发包的义务。《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企业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势必导致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
2.发包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材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发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完备和齐全。因原始资料的问题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包人不得做出不合理干预行为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该规定中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发包人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承包方中标后,为减少成本,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迫使承包方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也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这是发包人最基本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4.发包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发包人的强势地位,一些设计单位受制于发包人,违心地服从发包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一些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报批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边施工边设计,影响设计质量。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有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5.发包人依法委托监理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对该条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有义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违反该义务并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发包人应当保证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做了具体规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针对现阶段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某些单位和个人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危及建筑工程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分包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约束总承包人,限制总承包人利用分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法律、法规对分包性限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承包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包单位的选择对承包人来说意义重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然而,现实中承包人往往难以拒绝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指令。因此,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发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更直接地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工程交付的时间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但是,承包人仍需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基于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虽然不能就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案例55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亚龙公司所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应当从工程款中扣减5年期保修金1,638,958.38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业已查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亚龙公司即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失效,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亚龙公司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自行承担责任,故本院对于其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中有关保修金为承包人结算值的5%。保修满1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包人保修金的50%;保修满2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至承包人保修金的90%,保修满5年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包人剩余保修金的约定,以及基于前述认定,尽管亚龙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但中建八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满前,中建八局无权向亚龙公司主张返还。经核实,该部分数额应当为1,638,958.38元,此款应当从亚龙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原判决就此部分未予扣除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予以纠正。
发包人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勘察、设计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人是指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当事人。设计人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性条件。《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人、设计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勘察人提供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应当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开展工程测量、勘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设计人应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约定的要求。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载力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地基基础设计,而一旦地基承载力情况发生变化,随之而来基础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础选型也要改变,这将给设计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复,继而影响设计的质量。设计人应当根据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法》也有类似规定。
4.设计人负有向承包人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不意味着设计人的工作就此终结,设计人还负有技术交底的义务,即向承包人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五、监理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监理人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监理人应当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监理单位从事某项监理业务的资格和能力,监理人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监理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出借资质或对监理业务进行转让,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损害。
2.监理人与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监理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由于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指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行政上下级关系等。其他利害关系,是指监理人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人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3.监理人依法认定和约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监理人选派监理工程师进场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地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权利,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经常不仅是参与建设的某一个主体的责任,而是牵涉多方主体的责任。因此,在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时,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或通过鉴定确定责任主体,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