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广东汕头交警查酒驾过程中的“扔车执法”,引来不少网友热议。
9月15日晚,汕头交警在查缉酒驾行动中,发现一辆二轮摩托上驾驶员和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不料,该车驾驶员迅速掉头逆行并加速行驶;协助交警执法的辅警为加以阻拦,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推出”,致使摩托车冲撞单车后倒地,驾驶员和乘客受伤。
此事如今成了舆论场上的新“爆款”,一方面源于人们对“粗暴执法”的本能反感;另一方面,也与当地公安机关一天之内、“三改”通报的逆天反转有关。
基层执法
事发当夜凌晨,汕头交警方面发布警情通报称,涉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受伤,系“撞上摩托车道与汽车道之间绿化带”所致。
16日10时,警情续报称,“为真实、客观、公正反映事发经过,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公正予以处理,希望现场目击证人或知情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资料或其它有效线索”。
16日16时,警方经现场技术勘查、走访调查,再度更新通报为:“认定陈某(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在协助交警查酒驾过程中,将停放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摩托车逃跑,致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受伤。”
“逆转”如是迅疾,个中缘由尚未可知。但事发过后,有现场目击者对警情通报提出质疑,警方成立调查组、进行自我调查,最终承认事情的反转——这种做法,大体上是符合这些年“执法规范化”的大趋势的。
总体而言,这些年来全国的公安执法规范化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粗暴执法”已经相对少见。
以至于人们的关注点渐渐发生转移,比如不满于一些地方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太过软弱;在火车等公共空间、在对待外国人等特殊人群方面,执法不够硬气;在维护公共规则方面,执法存在感相对较弱。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执法规范化的推进,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基层治理中的法治意识已经较强,自我约束的规则意识也有了长足进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后,“法治政府”更得到了切实推进。在这个前提下,地方政府在面对重大违法事件的时候,不仅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处理,还会以之为契机不断整改提升自身的法治水平。
有人要问,在如是背景下,“扔车执法”又由何而来?这首先要看向一个更为一线的环境——“基层执法”。
当前,执法机关虽意在护得“周全”,但很多一线执法的方式还很粗糙,甚至到了因执法能力不足,只能“就地取材”制服违法人员的程度;与此同时,普通民众中规则意识不强、不顾后果公然冲击执法者的也大有人在。
这都是基层执法的命题之下,错综复杂的内里。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相关通报
灰色地带
事实上,今天的基层社会,仍然是一个不规则的社会;法治社会由上而下的建设,也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做“送法下乡”的工作,试图通过法律来规制基层社会。但至今为止,很多基层地方的法律,在更大意义上不过是地方规则多元化中的一元而已。
哪怕地方出现了“迎法下乡”的现象,人们也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产生活的矛盾和纠纷,但运用法律本身并不意味着确立了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
乃至于,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时候,人们通常会选择“女教师绝笔信事件”一类的“信访不信法”。
就本次事件涉及到的交警来谈,在基层社会,人们并未将交警执法当成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执法活动,而是很容易从个体的生活体验去理解;和警察除暴安良活动相比,人们没有对交警执法赋予太多的敬畏。这当然很无奈,但日常秩序便是如此。
为何?基层社会本来就存在广泛的灰色地带,每个人眼中都有自己的处事角度,事情远非“非黑即白”。
人们都想让基层社会规则化,最好大家都按部就班,各就各位;然而,我们处于一个“拥挤”社会的时代,日常生活中的摩擦和冲突随处可见。
就好比“禁摩”这件事。从交通安全的专业视角看,城市里的摩托车的确是“马路杀手”,这有数据支撑,人们也有感性认知;即使是不“禁摩”,各地的交警也都作出安全行驶的要求,比如戴安全帽。
然而,从交通便利的角度上说,普通群众对摩托车有客观需求。故而,如何在生活方便和交通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一直是交警执法的一个难点。
岛叔对大中小城市的“禁摩”问题都有过调研,在绝大多数中小城市,“禁摩”无不陷入困境。原因很简单,中小城市的公共交通并不发达,再加上从通勤的区间看,摩托车实在是再方便不过的交通工具,用其载客有极大的市场空间。
汕头是一个中等城市,“禁摩”已有多年,但摩托车仍然大行其道,发展至今,连交警也默认了摩托车存在的“客观理性”——交警这次执法,并不是真正的“禁摩”,而仅仅是因为司机未戴安全帽,不符合交通安全规定。
于是乎,在汕头当地群众的日常认知中,警察查摩托,怕是“合法性”就不够高了。
本来嘛,在地方交通“利器”这件事上下手,很大程度上会被理解为“与民争利”,哪怕是执法部门出于安全管理的理由;而更麻烦的是,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在相关部门的过往处罚中往往以罚款了之。
过去一些年,一些地方公安部门的运转经费有限,财政保障不足,要靠罚没收入来补贴,“趋利执法”的旧事难忘,则加重了普通群众对交警执法的质疑。
另外,公安机关始终警力不足,其工作方法有鲜明的“运动式执法”特征,一段时间只能集中警力治理某一项公共安全问题。因而对摩托车的执法也呈现出时松时紧的结果。
自然而然的,人民群众也容易误解为公安机关对执法极为不严肃。
扔车执法
“扔车执法”是一个悲剧,既是执法部门的悲哀,也是普通群众的悲哀。
从现场实拍视频看,执法人员以障碍物抛向(“推向”)快速行驶的摩托车轮的行为,超出了合法执法的范围,违反了公安部有关道路执法的相关规定不说,还触及了涉及人身伤害的相关法律。
这也使得人们再次留意到了“粗糙百出”的现场执法。
事实上,现场执法是一项极为考验智慧的活动。能否对现场进行有效控制,是执法顺利进行的前提;而问题症结在于,现场恰恰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不利于执法活动的开展。
按过往经验,基层执法部门严重依赖于辅警队伍。但辅警的执法经验、专业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往往良莠不齐,本身又容易造成现场失控。
过去一些年,公安部门对执法辅助力量加强了管理和规制,大大减少了现场失控的概率。然而,只要群众对执法存疑,未能对现场失控的后果做出合理判断,就难保因为抗拒执法而导致失控加剧。
一般而言,有经验的执法人员面对现场失控的情况,都会暂时后撤,回避执法;但经验不足、对现场控制有强烈要求的执法者,就难保不采取过激手段了——“扔车执法”这样的就地取材式的控制方式,就是如是意义上的“意外”。
汕头市公安部门虽还未对此事定性,但从一般的社会认知看,违法群众受到人身伤害,现场执法行为免不了要负相应的责任。
然而岛叔想说的是,我们尚不能简单将此事划分为“粗暴执法”,毕竟,交警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在正常执行公务,且并无主观恶意要粗暴对待违法人员。
司机冲卡逆行逃避执法是一种情急之下的反应,辅警“扔车”行为也同样是一种现场控制的应急手段,和执法人员违背执法程序、蓄意超出现场控制乃至动粗的行为是两回事。
真正需要我们反思的是,基层社会的不规则、一线执法手段的粗糙、普通民众对社会规则和执法权威的认可程度低,都在时时加剧着现场执法的困境。
基层治理中的诸多问题,或许需要等到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能有效化解;快速变迁的“拥挤”社会中的秩序生成,更需要时间。
现如今,我们从何呼吁起?
基层尚粗糙,但执法必冷静。
文/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
来源:侠客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