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森林部队:担负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武警部队。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于1948年组建,1978年实行义务兵役制,1988年列入武警部队编制序列并改现名,1999年归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领导。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组建武警森林指挥部,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由武警总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工作。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应急管理部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2]森林消防总队以下单位保持原建制。[1]
武警森林部队
1954年,武装护林队改编为森林警察。1978年4月,森林警察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连以下干部转为现役,营以上干部和部分士兵仍实行职业制。1988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森林部队正式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全部转为现役,由国务院林业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领导为主。部队执行森林防火灭火任务时,受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1999年2月,为加强管理和便于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成立武警森林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国森林部队。之后,在森林防火灭火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了武警森林总队。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组建武警四川、西藏、新疆森林总队,2002年10月,为响应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来自全国各地的武警森林官兵奔赴四川、西藏、新疆三个省、自治区,开始履行保护西部生态环境的重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其后半年的时间,武警福建、甘肃森林总队和森林指挥部机动支队分别在福州、兰州和北京成立。2010年2月8日,武警森林指挥部驻皖部队正式进驻安徽黄山市。为了更好地履行护林防火职责,武警森林部队指挥部组建了直升机支队。2014年3月14日,武警森林指挥部直升机支队组织跨昼夜飞行训练。作为我国唯一一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空中武装力量,该支队按照能打仗、打胜仗的目标要求,将直升机夜间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能力作为提升部队战斗力的关键环节,连续高强度、大场次组织跨昼夜飞行训练,研训直升机夜间防火灭火战法,锤炼部队全天候作战能力。[3]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4]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应急管理部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2] 森林消防总队以下单位保持原建制。[1]
基本任务基本任务是: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
主要贡献森林部队1988年列入武警部队序列以来,管护国有重点林区、草原,扑灭森林火灾数千起,使全国森林受害面积平均下降90%以上,挽救了大量国家和人民财产,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武警森林部队由武警总部领导指挥,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林业局指导,实行指挥部―总队―支队为主的领导指挥体制;设有森林指挥部,下辖若干总队。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森林总队,在森林(草原)丰富的地(州、盟、市)、县(旗、市)配置支队或大队。有的总队还编有机降大队,担负空中灭火和空中机动任务。武警森林部队装备有比较先进的灭火专用设备,包括直升机、运输机,装甲车、特种车等各种车辆,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等各种灭火装备,以及卫星定位仪、对讲机、海事卫星电话等各种通信设施。为适应森林(草原)保护的需要,武警森林部队将进一步完善指挥体制,调整组织编制,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改善灭火装备,在森林(草原)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