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从轻微不罚拓展到首违不罚
(一)轻微不罚的性质
(二)首违不罚执法实践的先行探索
(三)首违不罚纳入新法的法理基础
2
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在法定要件上的比较
(一)事理逻辑不同
(二)违法行为的特征不同
(三)规制的重心不同
3
新法生效后应当重视发挥首违不罚制度的独特功能
(一)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存在混同处理现象
(二)首违不罚适配于持续性管理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三)引入告知承诺制作为后续管理措施
结语
来源 | 市监学习驿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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