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诉雍正眼镜标识与涉案溥仪眼镜商标高度近似。图/网络截图
近日,一起由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之诉刷屏。一时间,“孙子把太爷爷告了”等各色段子和戏谑层出不穷。
细扒此案,这当然不是两个皇帝的隔空约架,更非“爱新觉罗氏”的家事纠纷。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通过“山寨”名牌或“碰瓷”名人以求自身发展的案件还颇具典型。
案情并不复杂。据澎湃新闻报道,“溥仪眼镜”系香港知名眼镜品牌,其商标注册公司为中雅有限公司。在此案成讼之前,中雅公司曾就雍正眼镜(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雍正眼镜YONGZHENGOPTICA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配眼镜”等服务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中雅公司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双方商标视觉效果高度近似,“雍正眼镜”已构成对中雅公司商标的抄袭、模仿,最终不予注册。
2022年6月,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4公里。当年9月,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并于12月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溥仪眼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雍正眼镜”标识的行为。
“溥仪眼镜”和“雍正眼镜”在品牌名称上明明存在“音、形、义”的显著不同,为何却被认为涉嫌抄袭、模仿?难不成,只准港企戴“溥仪”,不准武汉企业用“雍正”?
对一些网友的疑问,法院已在相关文书公开中进行了释法。
首先,涉案的武汉两家眼镜行在其提供的验光配镜等服务中,使用了被诉标识“雍正眼镜”。而验光配镜等服务与“溥仪眼镜”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
其次,“雍正眼镜”与“溥仪眼镜”虽名称不同,但双方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最后,“溥仪眼镜”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但被告既未经许可,也未合理避让,而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溥仪眼镜”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海淀法院正是依据上述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
从程序上看,该案仍在审理中,目前还只能说,法院认定“雍正眼镜”侵权“溥仪眼镜”的可能性极大。最终结果,仍要看诉讼双方的法庭交锋和法院的最终裁决。
跳出此案看知识产权领域的“山寨”“碰瓷”名牌之风,以及对名人或热点事件的恶意攀附,在屡屡引发“吃瓜群众”围观之外,对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本身并无益处。其内在根源,仍在于知识产权意识在一些企业尚未深入人心。
火了一家“溥仪眼镜”,“雍正眼镜”“康熙眼镜”“光绪眼镜”等商标扎堆申请注册。即便注意了合理避让,以新的设计和整体视觉通过了审查,并已成功注册的“光绪眼镜”等商标,如果没有好的质量与服务,再厉害的“皇上”也救不了注册企业。
与此相映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就在7月1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占了较大篇幅。
其中,“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等内容,无一不是因应社会关切的制度反馈,更是通过强化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向民营经济传递信心。
相信随着密织法网、打击侵权,“两个皇帝隔空约架”的笑话会越来越少。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