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劳动者主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因未提供原始载体核实,无法确认主体的身份信息,即无法确认相对方就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且劳动者一审陈述其工作期间从未到过单位的工作场所,结合劳动者并未举证证明驾驶车辆所有权人系单位等情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了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案情简介】
1、杨某陈述,2021年2月梁某找到杨某,让杨某给天津某物流公司干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货车司机,按运费提成计薪,无具体标准。
2、天津某物流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保,杨某在2021年4月14日因为装货受伤,此后未工作。
3、杨某主张其驾驶的津A×××**车辆为梁某所有,由梁某通过微信向杨某结算运费。
4、2021年6月30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其与天津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403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29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杨某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工单位如果与雇佣者之间并没有存在严格人事管理关系,且该雇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工作安排及工作方式或工作时间,那么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仍建议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以便区分于劳动关系。
2、提示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如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对公账户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不仅存在员工主张未发工资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存在税务稽查的税务风险。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凭聊天记录或微信转账记录,在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实的情况,对方否认微信证据的真实性,那么仅凭该微信聊天以及转账记录,很难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原始手机记录等),以便当庭接受仲裁庭或法庭的质证。
2、提示劳动者需根据实质性人事管理关系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规律性支付劳动报酬等,如果从实质并不具备上述特点,则不会认定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自带劳动工具,且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工作安排等,此情况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如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主张劳动关系项下工资支付或经济补偿等诉求,则不会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