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又双叒叕传出出台消息了。这次的时间表是今年2月底。那么,新老《办法》之间,到底有哪些“最不同”?新《办法》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
从2016年1月公示至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便牵动着从业者的心弦。而在此之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05年实施后,业内质疑声就从未停歇过。
2007年以来,商务部多次向行业人士征集老《办法》的修订意见。与此同时,我国汽车流通行业发生巨变,老《办法》与行业不相适应的问题、矛盾渐增,也趋于复杂。
如今,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94亿辆,汽车业正逐步走向成熟。在此大背景下,我国汽车流通业亟待形成以品牌授权体系为主,多种销售渠道并行发展的局面,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电商平台的兴起以及农村市场购买力的增加,销售服务渠道应更趋多元。
为此,新《办法》中增加了不少限制供应商行为的内容,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厂商关系。
时代巨轮滚滚向前,不能否定老《办法》在施行初期对行业、市场所起的规范作用,但顺应时代发展,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成为当前汽车经销服务业对新《办法》的最大诉求。
在可期的未来,新《办法》的出台或将进一步影响汽车流通业的生态系统。但不容忽视的是,新《办法》只是行业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推动其落地还需政府部门依政而行和市场主体自律经营。
1、老问题与新思路
老《办法》
1.不适应中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
2.单一销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
3.汽车供给商与经销商地位失衡
4.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不足
5.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
新《办法》
1. 取消品牌授权备案制
2.允许授权与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允许销售与售后分离
3.增加对汽车供应商的限制性条款
4.对供应商和经销商均提出规范要求
5.明确产品质量、随车文件和售后服务责任要求
从新老《办法》对比中不难看出,政策变化的背后,体现的是两个不同时期流通行业在广度、深度、容量等方面的不同格局,是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必然。
2、供应商、(总)经销商、汽车定义有变
老《办法》
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总经销商
经销商:品牌授权经销商
总经销商:需要授权和备案,属于供应商,分销进口车。
汽车:无规定
新《办法》
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经销商: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总经销商:弃用总经销商概念,改为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经销商可销售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市场主体定义的改变反映出市场角色关系的变化。经销商不再仅指品牌授权经销商,而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如车企直接向消费者卖车,扮演的是经销商的角色。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认为,新《办法》打破了进口车总经销商备案制,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商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
3、取消授权备案制
老《办法》
单一品牌授权模式
新《办法》
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老《办法》
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
新《办法》
取消备案制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海峰分析称,由于老《办法》对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采用备案制,需要审批,新《办法》取消审批是把汽车商品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
由于单一的授权销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因此新政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强调,新《办法》并不是取消授权模式,而是取消厂家授权体系下的4S店体系这一单一授权模式,同时鼓励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多种非授权销售模式的出现,未来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
4、限定授权合同签订及解除条件
老《办法》
授权期限无规定
解除授权无规定
新《办法》
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收购其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朱孔源认为,对授权期限的签订和解除加以限制,制约厂家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的行为。
郎学红认为,实际市场活动中,由于经销商建店成本较高,投资回报期较长,很容易出现授权期不到,供应商单方面解除授权合同的情况,且不负责回购,新《办法》维护了经销商的实际利益。
5、销售与售后分离
老《办法》
供应商安排授权品牌经销商销售与售后服务
新《办法》
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
6、配件渠道开放
老《办法》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新《办法》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朱孔源认为,这两点鼓励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经销商可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建店,售后服务的模式更加多样,同时限制了供应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让原厂配件在授权与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7、限制供应商规定销售数量、压库
老《办法》
销售数量:供应商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
压库:无规定
新《办法》
销售数量:供应商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压库: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郎学红认为,供应商制定销量目标有一定合理性,但必须要贴近市场,考虑到经销商的实际情况。
此外,供应商压库的行为始终存在,且直接影响经销商对厂家的满意度,新《办法》规定不得压库,但也考虑了供应商的利益,双方若达成一致,压库亦合规。
8、限制供应商搭售,允许经销商转售
老《办法》
搭售:供应商不得进行品牌搭售。
转售:无规定
新《办法》
搭售: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转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进一步限定搭售行为。允许经销商转售则是考虑到更加顺应市场规律,同时让更多原厂配件自由流通。
9、鼓励共享型、节约型经济
老《办法》
无规定
新《办法》
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郎学红认为,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移动互联迅猛发展,销售渠道下沉三四线及农村市场逐渐迸发生机的背景下,新《办法》提出相应的导向性内容,尽管对此没有具体展开,但指出了发展方向。
10、明示车型数据、售后信息等
老《办法》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
新《办法》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明示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
郎学红认为,老《办法》的突出问题在于确立汽车供应商的强势地位,导致供应商和经销商关系失衡,导致汽车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产生矛盾。
在老《办法》中,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新《办法》增加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我国汽车业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行业重心已经从建立品牌授权体系到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确保充分竞争。
编辑: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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