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册户籍5人:邵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
1997年左右,邵某申请系争房屋部分居改非,并在系争房屋注册成立了一家商店并进行经营。邵某、黄某1家庭于2018年前后搬离,后系争房屋由黄某2对外出租,直至征收。
2020年11月,系争房屋动迁。
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80万元。其中包含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340万元,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119万元;停产停业损失15万元,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10万元、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31万元、非居住房屋证照补贴10万元。
邵某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均符合同住人要求。
各方对该动迁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均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邵某在户籍迁入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但邵某享受过他处房屋的福利分房,属他处有房,不符合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条件。然因居改非由邵某申请,邵某曾在系争房屋进行经营,故因居转非增加的征收利益及与经营有关的补贴、奖励应由邵某取得。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的因素等,本院酌情确定邵某和黄某1共同分得200万元,剩余征收补偿款归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所有。
三、律师解读
在公房动迁利益分割中,一般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然而对于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有所例外。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虽然邵某并未被认定为同住人,但鉴于其家庭有人被认定为同住人,各家庭之间地位相当,且邵某对非居住部分的贡献,酌情确定邵某仍取得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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