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私房,产权人为颜先生、许先生,产权比例分别为3/4、1/4。
2020年1月,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合计388万元。
动迁时,颜先生户籍不在该动迁房屋中。
颜先生自2015年开始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直至征收。居住期间,颜先生每月向许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800元。
许先生自小在系争房屋居住至刚参加工作时,但1996年后即再未居住。
许先生认为颜先生户籍不在册应当少分。
双方对动迁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颜先生、许先生系房屋产权人,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及产权份额,本院酌情确认颜先生应分得动迁款的3/4即291万元,许先生应分得动迁款的1/4即97万元。
三、律师解读
公房动迁中对同住人的认定首要条件就是户籍在册,但是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户籍是否在系争房屋并不影响动迁款的分配。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实践中常见的私房有以下几种:
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人。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继承等领域法律业务。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